2019年4月17日,福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福府发〔2019〕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实现残疾人功能代偿、减轻残疾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以改善残疾状况、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通过适配辅助器具实现残疾补偿功能,助推残疾人健康发展。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定义
残疾人辅助器具:指对视力、听力、肢体等类别的残疾人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对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有辅具适配适应症,并有意愿配备辅助器具的人员。其中优先补贴对象包括:1.低保户残疾人;2.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城镇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3.一户多名残疾人;4.14岁以下残疾儿童(含未持证残疾儿童);5.残疾学生;6.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7.退役残疾军人。
四、残疾人申报方式
一是残疾人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卫生室提出申请;二是通过互联网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五、适配方式
采取全额性适配、补贴性适配、特殊性适配三种方式,对有特殊需求又不属于全额适配范围的基本型辅具,经审核批准可实行补贴适配。
六、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监管主体
一是市残联作为行业监管主体,负责适配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审核把关辅助器具符合质量标准,优化辅具服务工作流程,做到宣传、申请、评估、审批一体化服务。二是各乡镇(街道)残联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三是各村卫生室作为基层一线监管人;四是残疾人坚持对自己负责原则;五是市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和广大群众有权作为社会监管。
七、本办法执行时间及解释单位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