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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2020/03/09 1.4w 阅读 509 点赞

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黄丰村柳英二组:

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代表人:龙*伦,职务:组长,联系电话:135******871;

被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柳英二组,代表人:李*江,职务:组长,联系电话:187******133。

一、争议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位于“石板坡”(又名“石厂坡”)一带山林土地权属界线、土地类别不清,在“红牛大道”项目征用土地过程中引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

争议地点:争议地位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黄丰村与小围寨办事处西园村交界处的“石板坡”一带山林土地;四至范围:东抵老娃关,南抵大沙田,西抵断龙湾坡脚,西抵石厂坡;详见《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林地权属争议示意图》。争议面积:约160亩,包含“红牛大道”项目征用部分(3.539亩无争议地,37.795亩有争议山林土地)。

二、调处经过

双方发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后,经沙包堡办事处多次调处未果后,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本机关经书证收集,现场指界确认争议地范围、面积,书证比对,组织质证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匀府发[2018]23号),黄莺村三组不服,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黔南州人民政府以本机关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黔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黔南府行复决字[2019]35号):撤销(匀府发[2018]23号)处理决定,要求本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争议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

(一)申请人(黄莺村三组)认为“石板坡”范围是黄莺三组在1952年左右开垦耕种,1964年开始承担上缴国家公余粮任务(玉米3538.5公斤/年),1980年包产到户,由村集体分配给各户耕种、管理。柳英二组无一人参加这些土地的开垦和耕种,根据谁开荒、谁受益的原则,柳英二组无权享受。并出示如下证据:

1、1992年4月1日土地详查黄英村与柳英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航片号:3-3、3-4,图幅号:G-48-72-1),拟证明争议地位于现黄莺村境内,其权属应归己方所有;

2、都匀市沙包堡镇人民政府1989年4月6日《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179卷),拟证明争议地为己方原生产队5-60年代开荒地,从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至今一直由己方相关农户耕种(部分变为林地),其权属应归己方;

3、《黄莺村农业税任务分配表》、《一九八一年粮食征购超任务通知书》、《任务完成证》、沙包堡财政所所长王惠林分别于1997年3月10日及2016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黄莺村委会与杨德会1999年4月3日签订的《承包关口、石板坡荒土荒坡协议书》,拟证明本争议地有己方农户的耕地,后承包给他人植树造林,其权属应归己方;

4、2019年6月6日都匀市红牛城市快速路征收拆迁指挥部的《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争议林地征收情况说明》和《附件1》、《图1》、《图2》,拟证明在红牛城市快速路征收测量土地时,争议地范围内有甲方相关农户的耕地,其权属应归己方所有。

(二)被申请人(黄丰村柳英二组)认为“石板坡”范围是他们持证管理组林地,其权属应归他们组集体所有。并出示如下证据:

1、都匀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31日颁发的(县林权字第贰号)《都匀县山林所有证》及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76卷),拟证明本争议地是己方持证管理的山林,其管理使用权应归己方;

2、1992年4月1日土地详查黄英村与柳英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航片号:3-3、3-4,图幅号:G-48-72-1),拟证明本争议地位于黄丰村境内,其土地权属应归黄丰村、管理使用权归己方;

3、都匀市沙包堡镇人民政府1989年4月6日《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179卷),拟证明原沙包堡镇人民政府已认定本争议地权属归原柳英村(现黄丰村),不是黄莺村的管辖范围。

四、对双方证据调查核实情况:

(一)申请人(黄莺村三组)证据调查核实

1、1992年4月1日土地详查黄英村与柳英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航片号:3-3、3-4,图幅号:G-48-72-1)中的文字描述和图片比对显示,争议地石板坡区域在柳英村(现黄丰村柳英二组)的界线范围内。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协议可作为被申请人(黄丰从柳英二组)权属依据的证明材料。

2、1989年4月6日《都匀市沙包堡镇人民政府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179卷)中第二条载明“…石厂坡的权属归柳英村(界线不太明),在此范围内的荒土,柳英村已植树应保留,黄英村可继续耕种。82年后开荒的荒地,在92年初必须退耕还林,交给柳英村植树造林。在此山种地者,不得有意破坏柳英村已种植的树苗,否则,依法处罚。”表明:①1989年双方认可“石厂坡(石板坡)”区域权属归柳英村;②1982年前后至1989年期间黄莺村确实已在该争议地开荒种地至今已超过20年;③1989年前后双方就在本争议地已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以上事实确认,黄莺村三组在此范围内有开荒地并耕种20-30年以上的历史事实。

3、对《黄莺村农业税任务分配表》、《一九八一年粮食征购超任务通知书》、《任务完成证》、沙包堡财政所所长王惠林分别于1997年3月10日及2016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查明:该组证据仅能说明曾经上缴农业税的事实,但该系列证据并不是山林土地权属证书,也未载明土地位置、四至等,因此,不能作为本案权属争议依据。对黄莺村委会与杨德会1999年4月3日签订的《承包关口、石板坡荒土荒坡协议书》查明:仅能说明黄莺村三组在“石板坡”区域开荒种地和经营管理的历史事实。该协议仅涉及争议一方,因此,也不能作为本案权属争议依据。

4、对2019年6月6日都匀市红牛城市快速路征收拆迁指挥部的《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争议林地征收情况说明》和《附件1》、《图1》、《图2》调查表明:

(1)唐树年户:东抵山林,南抵西园村土埂,西抵山林,北抵徐泽艾户耕地界;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1.279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2)徐泽艾户:东抵山林,南抵唐树年户耕地界,西抵山林小路,北抵罗锡艾户耕地界;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1.370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3)罗锡艾户:东抵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角,南抵山林、徐泽艾户耕地界,西抵山林小路,北抵田;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0.799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4)罗树林户:东抵黎国莲户耕地界,南抵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界,西抵田,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971亩,与李发江户林地重叠2.912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0.059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5)沈金竹户:东抵罗树荣、王荣银户耕地界,南抵黎国莲户耕地界、山林,西抵山林小路,北抵田;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1.077亩,与李发江户林地重叠0.141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0.936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6)黎国莲户:东抵罗树荣、王荣银户耕地界,南抵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界,西抵罗树林户耕地界,北抵沈金竹户耕地界;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0.688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0.208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7)罗树荣、王荣银户:东抵山林小路,南抵山林小路,西抵黎国莲、沈金竹户耕地界,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552亩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0.761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8)龙章伦、罗树莲户:东抵山林小路,南抵山林小路,西抵山林,北抵罗树林、黎国莲湖耕地界;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9.953亩,与李发江户林地重叠4.204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4.083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9)组集体山,东抵山林小路,西南折向南抵扬玉安、吴家红、罗维治、罗家伦耕地界,西抵、唐树年、徐泽艾、罗锡艾户耕地界,北抵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界,地类为林地,测量面积9.927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0)杨玉安户:东南抵山林,西南抵吴家红户耕地界,东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3.592亩,与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重叠1.667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1.925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1)吴家红户:东北抵山林,东南抵山林,西抵罗维治户耕地界,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262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2.262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2)罗维治户:东抵吴家红户耕地界,南抵山林,西抵吴国秀、王顺武户耕地界,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889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2.889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3)吴国秀户:东抵罗维治户耕地界,南抵山林,西抵罗家伦户耕地界,北抵王顺武户耕地界;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0.424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0.424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4)罗家伦户:东北抵吴国秀、王顺武户耕地界,东南抵吴国爱户耕地界,西抵西园村土埂,北抵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031亩,与李发华户林地重叠0.063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1.968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15)王顺武户:东抵罗维治户耕地界,南抵吴国秀户耕地界,西抵罗家伦户耕地界,抵北山林;地类为耕地,测量面积2.756亩,与李家华户林地重叠0.101亩、与柳英二组集体林地重叠2.655亩,在本争议地范围内。

黄莺村三组以上个人耕地和集体林地测量总面积为44.57亩(不包含罗照梅、陈明翠等5户6丘3.539亩没有争议的耕地),因交叉重复测量,重复多测量面积6.775亩(测绘公司认可实际面积为37.795亩),根据2019年8月6日双方质证调解会议意见,应予以按比例扣除,重叠部分双方各减少一半面积以后为耕地、林地被征用实际面积:一是被征用前的18.54亩耕地(开荒地)权属归黄莺村三组集体所有,由相关农户管理和使用。分别是:唐树年户耕地面积1.087亩,徐泽艾户耕地1.16亩,罗锡艾户耕地面积0.679亩,罗树林户耕地面积1.238亩,沈金竹户耕地面积0.458亩,黎国莲户耕地面积0.497亩,罗树荣、王荣银户耕地面积1.845亩,龙章伦、罗树莲户耕地面积5.646亩,杨玉安户耕地面积1.526亩,吴家红户耕地面积0.962亩,罗维治户耕地面积1.228亩,吴国秀户耕地面积0.18亩,罗家伦户耕地面积0.863亩,王顺武户耕地面积1.172亩。二是黄莺村三组没有相关山林权属证书,被征用前的19.255亩林地权属,根据相关证据另行确定。

(二)被申请人(黄丰村柳英二组)证据调查核实

1、都匀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31日颁发给迎恩公社柳英大队第二生产队(现黄丰村柳英二组)的(县林权字第贰号)《都匀县山林所有证》及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76卷),该证载明的林地四至为“上抵绿豆湾、狗爬岩、大坡头、强盗土;下抵金中家屋基、高坡田、高桥;左抵断龙湾、煤坳坝下、沙翁田坡头;右抵汉吞山梁、蕨巴土坡头、绍荣父坟上。”,该四至范围涵盖了石板坡争议区域林地(含已被“红牛大道”项目征用的19.225亩林地)。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六条之规定,该证据可作为黄丰村柳英二组的确权依据。

2、对1992年4月1日土地详查黄英村与柳英村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航片号:3-3、3-4,图幅号:G-48-72-1)调查表明:与申请人出具的证据相同,前面已述。

3、对都匀市沙包堡镇人民政府1989年4月6日《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出自都匀市档案馆102-1-179卷)调查表明:与申请人出具的证据相同,前面已述。

(三)在本这样的范围内未被征用耕地调查核实情况

在本争议地域范围内仍有一丘周围均为山林、面积约1亩的耕地(现为熟土,仍有耕种痕迹,未被征用),原是黄莺村三组村民江治元(五保户,已亡故)多年耕种的旱地,现为黄丰村柳英二组村民张荣品在继续耕种,从江治元到张荣品耕种至今已30多年。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耕地权属仍归黄丰村柳英二组集体所有,由现耕种人继续管理和使用。

另查明:

1、沙包堡办事处黄英(莺)村三组在人民公社时期原称为“迎恩公社黄英(莺)大队第三生产队”,撤区并乡建镇后变更为“沙包堡镇黄英(莺)村三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称为“沙包堡办事处黄英(莺)村三组”。

2、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柳英二组在人民公社时期原称为“迎恩公社柳英大队第二生产队”,撤区并乡建镇后变更为“沙包堡镇柳英村二组”,后柳英村与黄丰村并村后称为“沙包堡镇黄丰村柳英二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称为“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柳英二组”。

综合上述事实,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2019年8月6日质证调解会议的意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双方利益和有利于团结的原则,故确定:(1)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的林地(含已被征用前的19.255亩林地)权属归黄丰村柳英二组集体所有;(2)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已被“红牛大道”项目征用前的18.54亩耕地(开荒地)权属归黄莺村三组集体所有,由黄莺村三组相关农户管理和使用;(3)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未被征用仍在耕种面积约1亩的耕地其权属仍归黄丰村柳英二组集体所有,由现耕种者继续管理和使用。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第四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的林地(含已被征用前的19.255亩林地)权属归黄丰村柳英二组集体所有。

(二)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已被“红牛大道”项目征用前的18.54亩耕地(开荒地)权属归黄莺村三组集体所有,由黄莺村三组相关农户管理和使用。

(三)争议地“石板坡”范围内未被征用仍在耕种面积约1亩的耕地其权属仍归黄丰村柳英二组集体所有,由现耕种者继续管理和使用。

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双方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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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