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村民委员会,六组,三、四、五组:
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委会,代表人:刘*龙,职务:村委会主任,联系电话:135******963。
被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六组,代表人:罗*梅,职务:组长,联系电话:187******066;代表人:王*祥,职务:六组党小组组长,联系电话:135******217。
被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代表人:龙*伦:职务:组长,联系电话:135******871。
被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四组,代表人:田*全,职组长,联系电话:189******869。
被申请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五组,代表人:王*成,职务:组长,联系电话:138******976。
一、争议事由
黄莺村六组认为在“马垴壳”(地名)以北处的土地是他们集体持证管理的林地,其权属应归他们组集体所有;三、四、五组因有相关农户开荒种地,其荒山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由他们相关农户管理使用;在文兴弃土场征用山林土地引发黄莺村六组与三、四、五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在调处过程中,黄莺村委会以“马垴壳”以北处的林地(荒山)并未划分或承包给本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其权属仍归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最终造成三方(黄莺村委会与六组集体和三、四、五组集体)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争议地点: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四、五组与六组交界处“马脑壳”(小地名,下同)以北处的山林土地。四至范围:东抵断龙湾冲,南抵坡岭,西抵岭至花庙,北抵小路(详见《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委会与六组和三、四、五组“马脑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争议面积:约117.6亩(含已被征用的耕地、开荒地和未被征用的山林)。
二、相关部门调处经过
该纠纷先后经黄莺村委会、沙包堡办事处调处: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处理文兴弃土场黄莺村花庙片三、四、五组和六组土地纠纷的会议纪要》、《沙包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黄莺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意见》(沙办报〔2016〕43号)、2017年7月10日黄莺村六组向都匀市林业局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后于9月-12月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都匀市林业局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六组与三、四、五组马脑壳区域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匀林函[2018]280号);2018年1月31日组织权属争议双方在黄英村委会进行质证调解时因双方诉求差异过大,加之黄莺村委会认为该争议地应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而调处不成功。2018年4月13日黄莺村委会向都匀市人民政府调解《确权申请书》,市调处办代市政府重新受理该林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各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
(一)申请人(黄莺村委会)黄莺村委会以“马垴壳”北面的林地(荒山)并未划分或承包给本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其权属仍归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并出示如下证据:
1、1966年3月21日黔南州林业局马鞍山试验林场与都匀县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签订的《有关山林权协议书》(出自市档案馆153-1-1卷),拟证明争议地“马垴壳” 北面的林地(荒山)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2、1992年1月15日黄莺村六组与马鞍山林场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黄莺从六组协议管理的山林在本争议地“马垴壳”以南的范围,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二)被申请人(黄莺村六组)在“马垴壳”区域是他们组集体持证管理的林地,其林地权属应归己方集体所有,并出示如下证据:
1、1966年3月21日黔南州林业局马鞍山试验林场与都匀县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签订的《有关山林权协议书》(出自市档案馆153-1-1卷),拟证明“马垴壳”区域是他们组集体协议约定管理的林地;
2、1982年10月18日《都匀县山林所有证》(林权字0026号)及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局的102-1-76卷),拟证明“马垴壳”区域是他们组集体持证管理的林地;
3、1992年1月15日黄莺村六组与马鞍山林场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马垴壳”区域是他们组集体协议约定管理的林地;
4、《都匀市人民政府对沙包堡办事处黄英村六组与国有马鞍山林场林权争议的调查报告的批复》(匀府函〔2010〕137号)及2010年7月16日《林地、林木权属调解书》,拟证明市政府已批复(1992年1月15日黄莺村六组与马鞍山林场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证明“马垴壳”区域是他们组集体协议约定管理的林地;
5、2015年3月19日《关于处理文兴弃土场黄莺村花庙片三、四、五组和六组土地纠纷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册,证明该争议地已经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委会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议调解,并约定争议地归他们(黄莺村六组)具体所有;
6、2016年5月10日《关于黄英村六组山林权属说明》,拟证明本争议地是他们集体持证管理的山林。
(三)被申请人(黄莺村三、四、五组)共同认为争议地有三、四、五组因有相关农户多年耕种的开荒地,其荒山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由他们三个组的相关农户管理使用。并出示如下证据:
1、1966年3月21日黔南州林业局马鞍山试验林场与都匀县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签订的《有关山林权协议书》(出自市档案馆153-1-1卷),拟证明本争议地是村集体的山林,他们属于成员单位之一,享有共同管理使用权利;
2、1982年10月18日《都匀县山林所有证》(林权字0026号)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局的102-1-76卷),拟证明六组持证管理的山林在“马脑壳”以南的区域,不在本争议地“马脑壳”以北的范围。
四、对相关证据核实认定
市调处办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沙包堡办事处及争议三方共同参加,通过现场勘界、书证收集和书证比对等工作,现已查明:
(一) 申请人(黄莺村委会)的证据调查情况
1、1966年3月21日黔南州林业局马鞍山试验林场与都匀县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签订的《有关山林权协议书》中“……1、第七小队(现黄莺村六组)用材林区:①煤坳大坡以东倒水,西抵土地庙(小路抵寨脚),东抵断龙湾沟,下抵小河属队用材林区。②大坡及小米万后冲是放牧区。……”;“2、第三小队(现黄莺村三组)用材林区:①龙冲沟下抵公路,上抵山顶、坡顶以西倒水,北抵大坡头属队用材林区;②石灰厂至梨头山岩脚属生产队放牧区。”;“3、第一、二队(现黄莺村四、五组)用材林区:①北抵龙冲沟,南抵沙子湾,上抵老虎嘴岩脚以下水平,下抵公路属生产队用材林区。……”;“4、上述划定的用材林区及放牧区为队使用权属国有。5、除上述划定的用材林区及放牧区外,凡属乙方范围内的所有荒山山林权属一律国有,现由甲方经营管理……”。经四比对,本约定原各生产队的用材林区和放牧区全部覆盖本权属争议区域,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证据本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但是,根据多次质证调解会议记录及现有相关证据,从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及山林“三定”工作以来,除原第七小队(现黄莺村六组)的用材林区、放牧区确权颁证给现黄莺村六组且不在本争议范围内外,原其他生产队的用材林区、放牧区全部覆盖本权属争议区域,没有发包或确权颁证给任何生产队与个人。该证据(与被申请人三、四、五、六组的证据相同)证明本争议地范围的林地(荒山)权属仍归现黄莺从农民集体共同所有。
2、1992年1月15日黄莺村六组与马鞍山林场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1、J(1)位于断龙湾山嵴往小米凹大坡顶、以山嵴为界,以西北倒水为(黄莺村)集体、以东为国营林场过梭落洞到吴家坟大坡顶、沿山嵴过吴家坟到马鞍崖、顺小路过后冲到J(2)。2、J(2)位于罗显章房背后的酒厂围墙东北角,注:一切使用权属均按1966年3月21日双方签订的《有关山林林权协议书》执行。”,经四组比对,未发包或确权颁证给其他生产队(组)或个人的山林全部覆盖本争议区域,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六组的证据相同)可以作为申请人山林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黄莺村六组)的证据调查情况
1、1982年10月18日《都匀县山林所有证》(林权字0026号)及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局的102-1-76卷),证实被申请人有位于“马脑壳”林地一幅,四至为“上抵坡顶、下抵龙井(沟)、左抵花庙、右抵沙土田”,范围位于争议地的南面,与本争议地是相邻关系、不在本争议地范围内、与争议地没有关联性,与(匀林函[2017]280号《都匀市林业局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六组与三、四、五组马脑壳区域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意见相同)。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的确权依据。
2、《都匀市人民政府对沙包堡办事处黄英村六组与国有马鞍山林场林权争议的调查报告的批复》(匀府函〔2010〕137号)及2010年7月16日《林地、林木权属调解书》查实:第一、(匀府函〔2010〕137号)是对2010年7月16日《林地、林木权属调解书》的答复,是市人民政府同意双方(黄莺村委会及六组和都匀市国有马鞍山林场)的批复,并约定“南从原老洛坪新酒厂后山杨梅冲起顺冲沟至一小岔冲,向北顺冲上至岭岗,顺岭岗上至吴家坟(940.4米)再向北山脊至梭落河,顺河向东至小米万,在(再)向北至沙土田,再折向西北顺小冲直抵段龙弯(943.9米)。界线西北面的林地权属归黄莺村六组集体所有;界线东面的林地权属归国有马鞍山林场。”,已明确黄莺村六组林地权属范围。第二、比照《都匀县山林所有证》(林权字0026号)及存根登记林地管理范围,确定黄莺村六组约定和持证管理的林区范围不在本林地权属争议范围内。因此,该组证据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3、2015年3月19日《关于处理文兴弃土场黄莺村花庙片三、四、五组和六组土地纠纷的会议纪要》中记录有“……1、争议地进花庙右侧土地确权为黄莺六组所有;2、熟土、责任地归(相关)农户全权所有(管理和使用),文兴弃土场征地补偿费用归(相关)农户; 3、花庙右侧土地开荒农户,经议定同意文兴弃土场征地补偿所有费用给予农户一半;4、以上各组如与黄丰从柳英组有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地方,再进行协调处理;5、在花庙右侧范围内没有征用的熟土、责任地仍归耕种人所有;6、国家征用后,从2015年3月19日止,农户没有经过村、组同意又自行开荒的,如国家征用后一切补偿费归集体(六组)所有。参加会议人签字(无)”。比对《都匀市文兴弃土场新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表》(第七、八批)和2019年6月24日下午原办事处国土所人员(征地工作负责人)金刚和争议各方代表现场指认情况进行调查表明:(1)该《会议纪要》是在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委会共同组织调解下,争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准协议)。但是,最后没有各方当事人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仅有会议签到册,相当于此约定并未生效执行。(2)该《会议纪要》中的“土地”指的是本争议地范围内的林地、荒山(开荒地),已确定该土地权属归黄莺村六组所有。但是,该纠纷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委会无权进行确权,如以“共同约定”而不是“确权”其约定条款方能生效。(3)开荒人吴和明、陈昌平等20户24丘10.549亩开荒地(因已被征用导致地形地貌发生根本性改变,无法描述各地块四至范围)的50%补偿款(含地上附属物)共计253104.42元,已全部兑现给吴和明、陈昌平等20户;刘治美代黄莺村六组领取24丘10.549亩开荒地的50%补偿款252068.42元(补偿款仍在黄莺村委会账户代管)应全额兑现给黄莺村六组,相当于该《会议纪要》(准协议)的第“1、3”条款部分(指管理使用权)生效执行。最终得出结论:一是已征用前的24丘10.549亩开荒地(荒山)权属仍归黄莺村农民集体所有,由黄莺村六组集体和三、四、五组相关农户共同管理使用(即双方各占一半)。二是被征用的16.455亩林地和49.375立方米木材并未约定归谁所有,根据前面的调查核实情况,本争议地范围内已被征用和未被征用的林木林地权属应归申请人(黄莺村农民集体)所有。
4、2016年5月10日《关于黄英村六组山林权属说明》仅起到案件经过说明作用,不是双方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更不是土地权属证书。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三)被申请第三人(黄莺村三、四、五组)的证据调查情况
1982年10月18日《都匀县山林所有证》(林权字0026号)存根(出自都匀市档案局的102-1-76卷):此证为被申请人(黄莺村六组)的集体《山林所有证》及存根,不是己方的山林权属证书。因此,不能作为己方的确权依据。
另查明:
1、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六组在人民公社时期为“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第七生产队”,撤区并乡建镇后为“沙包堡镇黄英(莺)村六组”,行政区划调整后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六组”。
2、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在人民公社时期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第三生产队”,撤区并乡建镇后变更为“沙包堡镇黄英(莺)村三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称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
3、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四、五组在人民公社时期为“迎恩区迎恩公社黄鹰大队第一、二生产队”,撤区并乡建镇后变更为“沙包堡镇黄英(莺)村四、五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称为“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四、五组”。
综上所述,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争议地“马脑壳”北面的林木林地(含被征用前的16.455亩林地和49.375立方米林木)的权属归黄莺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比对《关于处理文兴弃土场黄莺村花庙片三、四、五组和六组土地纠纷的会议纪要》部分生效之约定条款和《都匀市文兴弃土场新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表》(第七批、第八批)表兑现情况:争议地“马脑壳”北面已被征用前的24丘10.549亩开荒地(荒山)其权属仍归黄莺村农民集体所有,由黄莺村六组集体和黄莺村三、四、五组相关农户共同管理和使用(及双方各有一半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争议地“马脑壳”北面的林木林地(含被征用前的16.455亩林地和49.375立方米林木)的权属归黄莺村农民集体共同所有。
(二)争议地“马脑壳”北面已被征用前的24丘10.549亩开荒地(荒山)其权属仍归黄莺村农民集体所有,由黄莺村六组集体和黄莺村三、四、五组相关农户共同管理和使用(及双方各有一半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三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