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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11/05 7.0k 阅读 406 点赞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都匀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形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全力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文件执行范围

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都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编办,各商业银行按工作职责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

(一)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动态记录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实名制管理,并通过市人社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动态报送用工信息。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所在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市住建局、都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理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使用“贵州省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监管本行业项目。

(二)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必须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1-3%的数额将资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一亿元以上的按照1%,2000万元至1亿的按照2%,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划拨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可按200万元标准划拨,专项用于按月支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办理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用账户变动情况,开户银行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当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低于上月实发工资时,由建设单位补足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三)推行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全覆盖,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健全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2%存储工资保障金。连续3年在全市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资金缴存工作;市住建局、都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理的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催缴工作。

(五)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6号)要求,加强对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