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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改委解读:《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2/05 8.1k 阅读 317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0号)精神,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6]35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7]101号)文件,目的是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实施时间。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州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对象范围。分为存量和增量两个部分。对增量部分要严格审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分别自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出台新政策时不得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存量部分要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清理2017年1月1日、2018年1月1日前现行政策措施。要逐步地、区别情况的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

三、审查方式。一是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同时,逐步清理现有政策。

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一是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尤其是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二是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四、审查标准。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十八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 “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5 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 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四类情况可以例外,是可以实施的,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限制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要防止例外情形的滥用。实施例外政策,要符合前面的四个情形,要作出说明,不能简单套用,要说明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不得不这么做,必须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