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脱贫攻坚不断深入推进,贫困户及特殊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但特殊困难贫困人员居住环境、照料服务等仍需改善。“十四五”期间,相对贫困依然存在,在巩固脱贫成效进程中,孤寡老人、独居老人、重病重残人员等失能、半失能特殊困难群体的吃、穿、住、行是兜底保障的重中之重。《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出台,能将更多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仅解放了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劳动力,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也是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效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以全市公立社会福利机构为依托,社会养老机构为补充,坚持统筹资源,以特殊贫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为主要目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特殊贫困人员及社会托养人员纳入集中供养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建设。同时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实现贫困家庭增收致富,巩固脱贫成效。
三、对象认定
1.兜底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照执行)。
2.无偿供养对象: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3.低偿供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有能力、经评估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四、费用支付
依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入住的特殊贫困人员和有偿托养对象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年特困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生活标准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参照当年度兜底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支付。如:2020年度基本生活标准为101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334元/人/月,半护理835元/人/月,全护理1670元/人/月。医疗保险和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按类别分别支付。
1.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
2.无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扣抵后,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低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金扣抵后,剩余费用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30%,剩余70%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医疗保险按照政策自行缴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4.有偿托养对象:为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针对自愿申请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托养的对象,自行到市卫健部门进行6项能力评估,经家属同意签署托养协议,可自主缴费入住。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参照标准执行。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