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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2018/04/25 1.5w 阅读 461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匀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都匀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都匀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统筹安排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快全市信息化进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7〕5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法〔2017〕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及都匀市政府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化项目,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需要本级财政拨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资金。由国家、省、州统筹安排建设需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申报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中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50万元(含)小于300万元的项目;

  (三)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3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依托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智慧黔南综合平台和云上贵州黔南分节点提供的服务资源,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第六条  对于在建项目,业主单位需将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流程资料等相关文件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若项目建设方案中未设计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功能,项目业主单位需协调项目承建单位增加相应功能模块,以符合省、州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验收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对于每年仍产生运营成本的已建成项目,业主单位需将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流程资料、验收资料等相关文件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相关运营费用申报流程。

  第七条  对于在建或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含数据中心),根据省、州“迁云”计划相关要求,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和指导业主单位将系统迁移到云上贵州平台或云上贵州黔南分节点上运行,或将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托管到云上贵州黔南分节点机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都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承担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和审查工作,具体负责对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项目年度计划、资源整合、技术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和验收评价等工作,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数据资源建设、数据交换共享、数据开放等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市发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组织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每年的计划审核工作;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批复信息化项目采购方式。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落实对信息化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等工作;

  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建项目的数据的集中、交换、共享、开放等工作。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具体见附件1)和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将其列入次年的全市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初制定和下达,同时报备市发改局。

  第十一条 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确因建设需要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提出申报并予审核,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予以追加,列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均要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报送项目实施审批表(具体见附件2),并按规范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或建议书),由都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初审。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信息化咨询设计类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科研报告。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承建标项的投标及评审,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州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须在项目方案中明确部门内外及本部门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将信息共享内容列为建设方案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于前沿技术、偏门技术、新兴领域等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建设方案,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预评估机构,由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对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审核主要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原则上参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递交项目实施审批表和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或建议书)。

  (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对报送的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项目方案初审通过后,对于小型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简易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于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投资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

  (四)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核,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州大数据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

  (五)通过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核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最终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实施审批意见。项目实施审批意见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其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六)获得建设许可的信息化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有涉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属国家、省、州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对于交叉性项目,即已经列入信息化项目外的政府性项目,可不再重复申报,但应将项目可研报告兼实施方案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一律纳入云上贵州、云上贵州黔南分节点数据中心。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要对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要求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或遵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采取通报、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意实施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进度报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同意建设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操作性、安全性、性能等方面)相关测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参照项目竣工验

  收流程自行组织。

  (二)项目通过初验并试运行1个月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小型项目或建设内容较简单项目的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可自行组织组织,验收报告报告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项目业主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具体见附件3),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审批表、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及初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 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专家验收制,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照省、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及时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文所提专家从黔南州大数据专家库抽取,专家评估、评审等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单位从项目预算中支出。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已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套件和安全杀毒软件等标准化软硬件产品由各单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购买和运维,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需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运营经费预算,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批准纳入业主单位年度预算。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投资预算包含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项目过保后的运维费用纳入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管理,运维预算管理需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款时需提供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正式发票,并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请款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连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余款暂缓拨付,并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业主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移送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图解:都匀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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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