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 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 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 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定期就对应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 整并予以公布。
二、《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 年 12 月印发的《省 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黔民厅发〔2020〕24 号)同时废止。
三、各级民政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 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2.《民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行)
3.《民政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试行)
4.《民政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试行)
5.《民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
2023 年 7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