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
第三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成套住宅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依据当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三)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面积标准、低收入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拟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或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常住人口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低收入证明;
(四)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需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
(六)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由住房保障机构预先公告)。
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配租制度,程序上做到“三审两公示”。具体办理程序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属于二级以上肢体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公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
(四)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前三个月,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1个月分配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分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 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租补分离的原则,交纳房租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住户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在确保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向具有本县市户籍的保障家庭出售其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中高等院校、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等面向特定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与各类园区联合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一次性付款购买,也可以分期付款购买。分期付款购买的保障家庭,已付款部分免缴租金,其余部分应继续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家庭付清房款后,不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和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附记”栏中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二十三条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租、转让、捐赠等。房屋交付使用满五年的,交纳土地收益金和相关税费,并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应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进行确定。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的4倍收取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等房源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要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操作要求,分别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