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理顺全州财税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州、县(市)两级财政分配,充分调动州、县两级加快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确保中央和省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州级对县(市)财税管理体制。现将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全省统一体制的框架下制定全州财税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州、县两级规范、明晰的主体税种分享体制和税收征管制度,充分调动州县两级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11年为基期年,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州、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奖快促慢”。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调动县(市)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县(市)间财力的相对均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原则。除省、州两级固定收入外,所有税收一律下划县级实行属地征管。在征管过程中,各项税收按体制调整确定的分享比例就地解缴入库。
(二)在省对下确定的收入划分框架内,科学合理划分州、县财政收入。
1.州级固定收入:未纳入省级分享的州级政府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县级固定收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积极性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以及未纳入省级、州级分享的县级政府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2.在所有税种实行属地征管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州、县(市)两级共享收入。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种的地方分享部分以及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州、县三级“2:2:6”比例分享。
(2)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三项税种按州、县两级“2:8”比例分享。
(3)上述分享收入中,贵定烟厂上交的增值税,扣除中央、省、州分享部分外,对县留存的60%部分,州级与县按“8:2”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州级与贵定县按“8:2”比例分享。
3.州、县非税收入划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根据中央规定和各级职能部门履行职能需要设立和调整,对现行各级非税收入划分不作统一调整,仍按原体制和规定执行。
4.按照保基期年既得利益的原则,原州县(市)共建园区和老体制上解的县(市),以2011年为固定基数上解,以后年度不再增加。其中:都匀2569万元、贵定1159万元、福泉468万元、龙里864万元、惠水452万元、独山556万元(考虑到2012的预算已执行完毕和2013年的预算已通过法定程序审定,按照省的要求,新体制下州县两级之间的税收划转和“州县共建”财力划转维持不变)。瓮安县继续维持原体制固定上解州级393万元的基数不变。
5.福泉电厂的税收由瓮安、福泉、州本级和都匀市按照“4:3:2:1”比例分享,相互之间的利益分享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如相关县市的利益格局有新的变化,再按新的分享办法执行)。
6.对州内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税收分配,按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预〔2013〕69号)文件执行。
(三)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公共财政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要求,合理确定州、县的支出划分。
州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州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州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以及应承担的县(市)的专项资金配套。
县(市)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县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县(市)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支出以及县(市)本级应承担的专项资金配套。
(四)基数核定和划转。以2011年为基期年,按州本级、各县(市)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核定税收分享体制改革州、县的既得利益,在州、县双方确认的基础上,通过划转既得利益基数予以保障。
(五)州对都匀市(含都匀经济开发区)以2011年为基期年,以后年度按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量,扣除省集中数后实行再集中体制。具体为:对都匀市(含都匀经济开发区)公共财政收入比2011年(基期年)增量部分,扣除省集中数后增量余额部分,从2014年起每年州级集中10%,所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支出及都匀市城市建设。
(六)省对县(市)的公共财政收入增量集中,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对市、县公共财政收入比2011年基期年增量部分,2013年集中10%,2014年集中15%,2015年及以后年度集中20%)。省集中的公共财政收入增量,财政省直管县由省财政厅通过结算直接办理,非财政省直管县通过州对县(市)的结算办理;州对都匀市(含都匀经济开发区)的增量集中部分,通过州对都匀市的结算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力度。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州本级增加的财力,通过政府贴息、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县(市)的转移支付扶持。重点支持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财源建设等。
(二)结合新的财税分享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国库资金留解比例和日常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以上政策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体制政策调整,州对县(市)财政体制也相应进行调整,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纪律。各县(市)政府及财税部门要不断强化对税源的科学预测分析,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杜绝一切违反税、费征管的行为。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入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实,由州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办法予以调整,对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稳步推进各项财税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扎实做好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政府要按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优先保障重大民生支出,对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运转经费,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各县(市)在基本支出需要保障的情况下,要将有限的财力用于重点项目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黔南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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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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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收收入 |
中央级 |
省级 |
州级 |
县(市)级 |
|
1 |
消费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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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税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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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购置税 |
100% |
|||
|
4 |
船舶吨税 |
100% |
|||
|
5 |
增值税 |
75% |
5% |
5% |
15% |
|
其中:贵定烟厂“增值税” |
75% |
5% |
17% |
3% | |
|
6 |
企业所得税 |
60% |
8% |
8% |
24% |
|
7 |
企业所得税退税 |
60% |
8% |
8% |
24% |
|
8 |
个人所得税 |
60% |
8% |
8% |
24% |
|
9 |
营业税 |
20% |
20% |
60% | |
|
10 |
资源税 |
20% |
20% |
60% | |
|
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 |
20% |
60% | |
|
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0% |
80% | ||
|
其中:贵定烟厂“城市维护建设税” |
80% |
20% | |||
|
13 |
耕地占用税 |
20% |
80% | ||
|
14 |
契税 |
20% |
80% | ||
|
15 |
房产税 |
100% | |||
|
16 |
印花税 |
100% | |||
|
17 |
土地增值税 |
100% | |||
|
18 |
车船税 |
100% | |||
|
19 |
烟叶税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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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税收收入 |
100% | |||
说明:本表涉及的分享税种为地方参与分享的税种,具体详见《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教育费附加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分级情况在相关预算管理配套文件中再作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