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
甲方:
(□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账号:
联系电话:
贷款银行:
主借款人姓名:
贷款账号:
合同编号:
借记卡开户行:
借记卡户名:
借记卡号:
乙方: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简化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手续,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代办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现甲、乙双方就委托提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委托协议书,承诺所提供的办件材料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如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本委托协议即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承诺对甲方授权获取的信息及还款信息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但因商贷银行提供的数据出现差错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申请逐月提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与核验;
(二)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
(四)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未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采取保全、冻结措施的、甲方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含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征信不良登记)的情况;
(五)正常缴存公积金且账户余额超过月缴存额的6倍;
(六)申请人商贷当前还贷状态正常;
(七)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
(八)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四、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乙方从商贷银行获取的甲方月还款额,乙方每月为甲方代办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为甲方上月还款本息为限(不含逾期产生的罚息及提前部分还款本息)。
五、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依据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并将提取资金转账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卡账户内。
六、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间,除提前结清贷款外,不得再以本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协议履行期间,借款人应保证银行卡账户余额充足,以便银行按时扣款,因未按期还款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八、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委托人之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或冻结的,不影响其他委托人按协议提取。
九、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借款人发生变更的;
(二)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且按本协议约定代办最后一次提取的;
(三)商贷银行终止提供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数据的;
(四)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引起纠纷的情形。
十、因甲方用人单位汇缴不及时、甲方缴存账户变化等原因,造成委托人缴存账户未能提取扣款或提取扣款不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协议订立后,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前,乙方有权核实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留存金额,如留存金额从申请日起计算至前30日内未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即乙方无须向甲方办理提取业务。
十二、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
如签约时间为同一天的,按本条款约定执行: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确定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的缴存账户为第二顺序提取方,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账户为第三顺序提取方。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当第一、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三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十三、甲方授权乙方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十四、协议生效后,从次月开始,乙方每月从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资金至甲方还款银行卡内。
十五、按月委托还贷提取暂停或终止的,乙方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甲方应实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
十六、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乙方将自动暂停协议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协议自动终止。
十七、本协议原则上同笔贷款只允许签约一次,除第十六条约定外,本协议解约后不得再签约。
十八、甲方收款的银行卡账户如遇发生损坏、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卡开户行办理挂失、换卡等手续,并及时到乙方办理收款账户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收款账户,造成提取金额无法入账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但因无法联系或联系后甲方仍不及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十九、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须真实有效。发生变更的,应在乙方代办提取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相关信息不能及时送达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十、协议履行期间,甲方需要变更委托人的,该委托人应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甲方各委托人应当共同办理。办理时间在委托提取支付指令前,当月生效;办理时间在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生效后的,次月生效。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应当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相关政策如有变化,由乙方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或政策正式实施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十三、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二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完结或约定提前终止之日予以终止。
二十五、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如下:
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
电子邮箱:
甲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