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我市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历史遗留存量房地产登记问题一直阻挠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导致群众办证难,故常以信访、政府热线、政务110等方式诉求,使政府公信力受到负面影响,今后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矛盾。
为落实“办理登记是政府的职责,办不了事不是群众的错”的理念,有效解决群众“办证难”这一问题。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了《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匀府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标
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进一步深入梳理历史遗留问题,区分情况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内容共为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解决了房屋已建成并使用多年,但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政府用地批复、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规划建房手续等),房屋未被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为违法建筑,也未被责令拆除,无法认定其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的情形。
第二条对自建房申请人在申报不动产登记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三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状况进行了指引。
第三条解决了联建房购买人只办理有房屋产权证,难以确认土地权属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的问题。
第四条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动产登记时难以确定是以哪个面积为标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主要对土地竞得人以招拍挂从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分期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分期获得的地块上修建难以拆分的项目工程,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六条对于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或职能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但未提供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而在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查找到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进行了较好解决。
第七条解决了仅提供土地出让金凭证,无法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在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查找相关出让资料的,在办理登记时无法判断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凭证记载的地块信息是否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信息相符的问题。
第八条主要是对地块竞得人只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出让期限的状况进行出让期限明确。
第九条对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用途为商住或其他综合用途,但约定的出让期限是按其中一项最高年限办理了权属登记,现建设单位申请按房屋规划用途或房屋产权证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十条主要对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及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但房屋出卖人未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问题进行明晰。
第十一条解决了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会议纪要等通过,但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即对土地、房地产项目及房屋进行改、扩建的问题。
第十二条阐明《通知》适用的范围。
第十三条阐述《通知》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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