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约谈和移送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8〕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有关部门:
《黔南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约谈和移送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黔南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约谈和移送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治欠保支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黔南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和《黔南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约谈、问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约谈、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政府和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领导小组约谈县(市)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一)县(市)政府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部门协作不顺畅、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后2名的;
(二)县(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年底前未清欠完的;
(三)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本单位工作职责及指导本系统工作不力,在国家和省开展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四)主管部门未督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行业主管部门未督促施工单位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就办理施工许可(通知)的;
(五)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或越级群访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或越级群访事件,或同一施工项目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越级上访次数达3次以上的;
(六)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在全国或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国务院对省政府考核及省政府对州政府考核工作中,由于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县(市)政府工作不力导致对省或州考核结果评为C级的;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严从重依法问责;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约谈、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