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都匀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
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省政府办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及《州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15〕9号)及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助老美德,坚持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心理咨询等需求为目标,立足我市实际,统筹兼顾城乡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逐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兜底保障有力、社会(公益)服务充分、市场服务发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在所有城市社区建设符合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所有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1000名老人3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努力把服务广大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转型”的重要力量。重点发展老年护理、老年康复及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养老产业龙头企业和养老机构,形成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的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三)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创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四)敬老孝老氛围浓厚。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将《都匀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都匀市城乡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必须将居民养老设施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当纳入设计内容;要在规划户数为10000-16000户,规划人数为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域内设置养老、敬老所,建筑面积需满足10-15平米/千人,用地面积需满足20-30平米/千人。加快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按照标准配套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2020年底前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将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养老资源整合。到2020年,所有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二)着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积极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效整合服务资源,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站功能。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推进社区服务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居家养老服务站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学习、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服务,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定制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要发挥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每个乡镇(办事处)完善1所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敬老(光荣)院,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集中供养需要,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要逐渐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向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在敬老院不能满足社会养老的前提下,各乡镇(办事处)要整合闲置楼房或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添置设备和完善功能等形式,建立至少1所床位不少于5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提供生活照顾、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着重向护理型方向发展,尽快建成1所市级综合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并具备临终关怀、培训鉴定功能及示范作用。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逐步推行公建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稳妥实行市场化运行。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综合型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到2017年全市以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依托建成老年康复医院或医养结合型养老院1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或开设养老护理型床位、病区等。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工作力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和养护人员。工作人员与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全面落实农村敬老院院长、副院长的编制及待遇问题,并逐步提高其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建立从业人员待遇增长机制,推动助老志愿行动长期健康发展。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依托都匀市职业中学、黔南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省内贸学校、黔南州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匀大、中院(职)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培训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要把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补贴范围,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17年,全市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7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70%;到2020年,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将再就业援助、设立公益性岗位和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结合起来,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服务人员,应确定其相应的薪酬标准,以鼓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养老护理员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待遇。
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调动社区老干部、老教师、老文艺工作者和老医疗工作者等群体的积极性,广泛参与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机制,推动助老志愿行动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慈善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六)加快推进养老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市信息化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收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实现家庭、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建立居家呼叫服务系统。以社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社区互助网络等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到2020年,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 “12349”和“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实现全市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化养老”。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便捷化和及时性。
(七)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推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都匀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八)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设立助听、助视、假肢安装等验配服务店。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建设和老年产品用品企业、特色制造基地和产业集群生产与经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
充分发挥我市“全球绿色城市” 品牌和独具特色的养生资源优势,抢抓全球养生产业飞速发展的重大机遇,制定养老养生产业发展规划,吸引客商入驻都匀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打造 “中国南方养生养老之都”,让养老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增长亮点。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有关办理土地所收取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作用条件。
(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按成本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免缴排污费。
(三)贷款融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建设各类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在5人以上,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市财政按上年度老年人口人均15元的标准设立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基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入住率达60%,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3000元,分三年审核拨付,每年每张床位补助1000元;对租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租期5年以上,入住率达60%,按核定床位数从第2年开始每张补助3000元,分3年发放,每年每张补助1000元。对社会力量投资2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经审核将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加强居家养老中心、站点基础建设,对新建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健全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运行补助机制,村、社区养老服务站按其规模大小、服务老人人数、服务质量等建立星级评定,按照1、2、3星的标准分别给予2万、3万和5万元的一次性运行经费补助。正常运营后,每年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作为运营补贴。
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明确政府援助和补助对象,落实养老援助和补助政策。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独居低保老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老人,补贴标准为:60-69岁每人每月200元,70-79每人每月300元,80岁以上每人每月350元。
(五)就业用工政策。开展免费培训,依托市人社部门和各级民政部门开办的培训课程对符合补贴范围的人员按自愿报名的原则,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免费培训,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享受特岗补贴,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集中养老服务人员,在同一养老服务组织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
(六)老年人福利政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政府供养水平,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老年福利水平,进一步完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养老制度,提高自身供养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提取一定比例供老年人养老。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把养老服务水平列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孤寡、独居及有需要的退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金融、文旅、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2016年起,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体系,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督查督办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协助督查督办局开展监督检查及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任务目标特别是重点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
(四)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现代养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