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福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场坪街道办事处):
《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由市政府部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相关经费纳入委托方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予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程序、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事大厅进行公示。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略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对确需增加或修改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1.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目录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1
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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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 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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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 |
市发改局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由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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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审 |
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 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审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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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核发 |
建设项目监测报告 |
市环保局 |
《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第(九)项 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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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
定位放线 |
市住建局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建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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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河道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位置和界限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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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 |
工程建设方案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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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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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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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审批 |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 |
市水务局 |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底价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一)单位电能投资不足1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二)单位电能投资在1元/千瓦时以上、不足1.5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 (三)单位电能投资在1.5元/千瓦时以上、不足2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 (四)单位电能投资在2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单位电能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与项目设计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比值。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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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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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
采伐、移植方案 |
市林业局 |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管理的通知》(黔林护通〔2012〕51号)(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4.实施移植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移植的种类、数目、期限、地点和方法;相关背景材料及移植作业办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采伐移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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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许可 |
验资报告 |
市文旅局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第七条第四项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黔南州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下放新闻出版、广电、文物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黔南文广发〔2014〕29号) |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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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注册登记 |
安全技术检验 |
市农工局 |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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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按以下规定提交: (二)建设项目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或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内林地的,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建设项目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工程设施项目,可以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 |
附件2
福泉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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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 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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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验资报告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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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验资报告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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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市环保局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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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监测报告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
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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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
验资证明原件 |
市工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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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市工信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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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市住建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资质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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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资质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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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
现状地形图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项 申请材料: (四)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拟选址范围1:500现状地形图、现场照片(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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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现状地形图 |
市住建局 |
《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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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核发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住建局 |
《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申请材料: 5、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含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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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市水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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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检测报告评价书 |
市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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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水质检测结果报告书 |
市卫计局 |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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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乙类)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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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开办资金证明 |
市人社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开办资金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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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
验资报告 |
市人社局 |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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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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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采伐作业设计书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标准》第五章第一条第一款 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机构承担。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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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 |
市人防办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申请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 (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 |
建筑规划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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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工程建筑施工图 |
市人防办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
建筑规划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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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市农工局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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