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3年7月3日宣布废止)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08〕116号)下发以来,全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收支、批后实施管理取得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供应和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州级(含州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等使用的或需使用的土地,纳入州级收购储备的土地以及按相关规定可纳入州级管理的其他土地的供应和登记发证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涉及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各县(市、区)辖区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土地供应、土地登记档案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及时做好有关用地、地籍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