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
都匀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推进扶贫攻坚和农业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循序推进。以集中连片且自愿搬迁复垦的区域为重点,选择村、组干部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整治潜力大,投资开发成本低的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农户纳入近期复垦项目拆旧区,循序推进。
(二)依法自愿,尊重民意。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宅基地复垦工作,要广泛宣传、深入调查,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和当地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实施,合理利用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布实施、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确保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的顺利实施。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原则:
1.宅基地退出用途点与现状图一致原则。退出宅基地位置符合都匀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为农村居民点;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
4.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5.一户一宅有偿退出和一户多宅补助相结合的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且不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包括购买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由退出户自行安置;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在确保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多出的宅基地予以拆除复垦,同时依据本方案给予补助。
(五)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宅基地,不予退出原则:
1.已经列入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或近期拟开发建设并列入征拆范围的土地;
2.房屋或宅基地无合法手续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土地;
3.拆除后,不能复垦的土地;
4.有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工作任务
积极推进宅基地退出任务,及时组织房屋搬迁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旧区复垦及验收。
四、补助和奖励标准
宅基地退出主要目的是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增加农民额外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该宅基退出补助不同于拆迁补偿,而是将村民不需要资产变现,使其生活环境达到城镇化,补助标准仅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给予兑现,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宅基地复垦后,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以房屋占地面积计算:框架结构600元/㎡,砖混结构500元/㎡;砖木结构400元/㎡;木木结构300元/㎡;简易结构150元/㎡;水泥硬化或铺石院坝100元/㎡;其他院坝60元/㎡;
(二)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后,在一个月内腾出房屋并交给乡(镇)政府、办事处拆除的,每宗宅基地奖励1万元;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户不予补助过渡费、搬家费、和房屋装饰装修费、地上附着物费等。仅对(一)、(二)给予补助。
五、工作流程
(一)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可以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分布、利用现状、整理复垦难度和群众意愿等情况作全面调查和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宅基地退出区域(复垦项目区),组织提交宅基地退出申请。
(二)乡(镇)、办事处将宅基地退出申请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开展内业核实和合法性审查,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要求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
(三)乡(镇)、办事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范围,组织专人对宅基地户主的宣传发动、申请、处理、调查、测量、补偿、兑现工作,收集宅基地相关材料。对涉及的补助造册公示7日后,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四)乡(镇)、办事处将宅基地相关数据造册交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审材料如下: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书;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宅基地无纠纷承诺书;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的宅基地退出户,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乡(镇)、办事处组织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宅基地户主需要自行拆除的须经乡(镇)、办事处同意,并书面承诺拆除截止期和承担拆除期间造成的各类法律纷争。
(六)由宅基地户主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并经乡(镇)、办事处验收后,交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逐级报批验收。
(七)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的宅基地(复垦)名单及补助金额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宅基退出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按宅基地签订拆除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助费,拆迁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补助费,复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补助费。
(八)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复垦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宅基地退出复垦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都匀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仁德(都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 晖(政府办副主任)
罗仁伟(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莫兴国 (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郑冰阳 (市住建局局长)
顾静生 (市农工局局长)
高尚友 (市林业局局长)
王秉明(市移民局局长)
张元聪 (市交通局局长)
金崇菲 (市水务局局长)
杨恬天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 建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毅彬 (市审计局副局长)
邓雪忠 (市国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邓雪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宅基地退出日常工作。项目区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有效推动宅基退出工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审核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资料。
2.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复垦)潜力调查,收集、审核宅基地(复垦)相关资料,对宅基地面积进行丈量公示,督促指导房屋拆除工作,向群众支付退出复垦补助费用。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及技术指导,新增耕地的验收和增减挂钩指标的核定,提出指标调剂使用建议,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宅基地的整理复垦。
4.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对符合本业务范围内宅基退出户的审核,确保宅第地退出户与易地扶贫搬迁户重叠。
5.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管,保证资金封闭规范运行,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检查验收。
6.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检查验收。
7.市住建局负责配合乡(镇)、办事处审查宅基地的合法性。
8.市农村工作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办理新增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手续,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检查验收。
9.市水务、供电、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指导乡镇实施建新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10.市督查督办局负责全程督查考核各乡镇、办事处部门推进宅基地退出工作进度情况。
1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项投诉。
(二)切实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宅基地退出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安置补助标准,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真正认识到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实惠和好处,引导农村村民积极主动参与。
(三)时间要求。
1.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资金拨付给乡(镇)、办事处后,各乡(镇)、办事处需在30日内完成宅基地腾退工作。
2.宅基地腾退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完成宅基地复垦工作,符合城乡增减挂钩要求的要全部列入增减挂钩开展工作。
七、项目资金筹措及管理
宅基地复垦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筹措市国土局和乡(镇)、办事处分别设立资金专帐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封闭运行。
八、考核奖惩
乡(镇)、办事处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取得的节余周转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未完成本乡(镇)、办事处挂钩工作任务的,暂停安排该乡镇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计划指标。
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把宅基地退出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办事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并通过上级验收的乡镇,市政府按复垦净增耕地面积2000元/亩标准划拨工作经费。
九、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如今后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