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黔南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福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管理和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油储备。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定市级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州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把好储备粮入库关口,并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确保储备粮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备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承储企业每季度应当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局。
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成品粮储备采取动态轮换方式进行。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审核同意后,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批准,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动态轮换管理。成品粮储备采取即出即入,先进先出,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动态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签订储备协议确定储备成品粮数量的90%,调控需要时及时恢复储备库存量,并符合相应品种质量要求。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市场粮食供应及价格波动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 金
第三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地方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差价、正常损耗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每年10月底前,储备企业根据储备规模、贷款金额预算下一年度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用等相关储备费用,经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储备期间的费用补贴标准:稻谷、成品粮每年保管费100元/吨;食用油保管费每年300元/吨。
第三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及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方式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局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核销。因储备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福泉市支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轮换差价和正常损耗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