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都匀市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都匀市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规范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都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及都匀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市国资局监督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企业章程、内部决策程序、资产管理制度等,明确管理权限和办理流程等事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报企业备案。
第六条 企业资产一次出租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性资产以1-3年的短期出租为主,原则上不超过5年。企业根据资产特性,认为资产出租期限需要超过5年以上(含5年)20年以下的;或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租期可按照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的(最长不能超过20年),需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形成经营决策,并报市国资局批准。
第七条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需提供租赁方案,报市国资局批准。资产租赁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
(二)租赁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用途及期限;
(三)租金收缴办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四)承租条件、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五)企业包括各级下属企业的内部决策机构书面决议文件。
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依据。为确保取得最佳的评估效果,能够实现评估费用计价与实际租赁收益关联的,应当建立关联机制。鼓励采用租赁成交后付费的评估费用结算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租金评估:
(一)已经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出租期满后对资产不低于前次出租价格重新公开竞价招租且租期不超过二年的;
(二)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三)承租方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
对不需进行资产租金评估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相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中介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后继续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信息应当对外公开发布,除必须在拟资产所在地及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开招租信息外,还应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中介在省级以上信息公开渠道对外发布,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报刊杂志、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等予以同步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方:
(一)承租方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二)承租方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四)对出租期期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延期不超过2次);
(五)经两次公开招租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经企业经营管理程序决策,并报市国资局批准同意的;
(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七)其他有规定不适宜公开招租的。
第十三条 承租方确定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出租合同正常履行。资产出租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和期限;
(二)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和用于融资、抵押等,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租金必须采取先收取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收入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出租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减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的管理。企业应做好本企业、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企业强化资产出租动态监管,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租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和闲置情况报告市国资局。市国资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出租工作执行本办法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资产出租情况及检查结果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本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恶意拆分、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等方式规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占有、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