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都匀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都匀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试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 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全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在市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通过市科技局报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同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并取得年新增产值1200万元,利税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1名,如未满足评审条件则本奖项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专用装备等作价入股本市企业及其他单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
(七)主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原理、方法、手段、模型等进行定量分析,并辅以其他边缘学科的定性研究,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依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15项。
凡获得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不能参加市级评审,但视情况可以报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同都匀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向都匀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都匀市与其它国家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都匀市单位;
(四)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其他技术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5万元。其中,6万元属获奖者个人,9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专门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对获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个奖项5000元。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单位,其奖励作为职称晋升、业务考评、工作考核和单位推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都匀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匀府发〔200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