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安全监管局《黔南州推进煤炭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推进煤炭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州工业信息化委 州安全监管局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三年,也是我州煤炭工业按上级要求开展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升级改造、做大做强,为跨越发展奠基础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做好全州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文件精神,以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取向,以落实责任制为抓手,实施“四大战略”(安全稳煤、集约兴煤、生态立煤、人才强煤),着力抓好“五项重点”(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治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全州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强化安全基础工作,认真抓好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产量上升、事故下降”的要求,全州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实现“双降”,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原煤生产目标:全州煤炭产量确保450万吨,其中,都匀市10万吨,福泉市40万吨,瓮安县190万吨,荔波县80万吨,龙里县20万吨,贵定县25万吨,惠水县60万吨,长顺县25万吨。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目标:一是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2013年3月31日前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是确定兼并重组主体。2013年3月31日前全州完成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三是编制兼并重组实施方案。9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是方案的组织实施。于2014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兼并重组工作。并完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各类证照必须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名下,依据实施方案和兼并重组合同或协议向省有关部门申请证照变更。
(四)煤矿企业信息化、机械化目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全州要建成州、县、集团公司和煤矿等四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至“十二五”末,全州煤矿的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装载)达7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深化煤矿整合,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州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1.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各相关县(市)要遵循兼并重组的原则,在相关规划编制提纲和政策指导下,依据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煤炭资源开发和矿井布局现状,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明确矿区规模、煤矿个数、淘汰矿井数量和产能。各县(市)规划上报的兼并重组后煤矿总数原则上需在现有煤矿个数的基础上减半。
2.确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以下简称兼并重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的煤矿企业(集团);二是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三是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万吨/年(生产能力必须是省能源局已批复开采设计方案的现有煤矿的设计能力总和)。跨地区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四是所属矿井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以及拟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矿井的煤矿企业(集团),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优先支持实施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四个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成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的申报,按省已出台的申报工作细则办理。
3.选择有效重组模式。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4.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积极优化重组煤矿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深化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拟实施兼并重组的矿井要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和安全标准,并且所处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一是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井);相邻两个及以上矿井纳入兼并重组范围(相邻是指煤炭资源相连但其间又不足以单独设置矿权的矿井);周边无相邻矿井、不具备兼并重组条件的煤矿,但其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能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技改规模的,按技改程序办理。二是到2015年基本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又不具备技改扩能条件的1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淘汰不具备整合条件又不具备技改扩能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30万吨/年及以上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应纳入整合范围。四是已进入“探转采”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可与周边具备整合条件的合法煤矿进行整合;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已关闭但保留采矿权的煤矿资源可参与整合;分属不同企业(集团)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由相关企业(集团)协商整合。五是已取得采矿权但规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参与兼并重组。
(二)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强化行业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要深刻吸取2011年“7.2”重大透水事故和“10.4”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以及2012年“9.11”透水事故的惨痛教训,从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抓起,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健全完善“主体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明晰、制度健全规范、责任有效落实”的煤矿安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四严”(责任严明、履职严谨、检查严格、惩处严厉)。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分级负责体系。将行业安全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加强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一方面,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重点环节的针对性督查。坚决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把水害防治列入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强化瓦斯、水害防治专项督查执法,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瓦斯、水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瓦斯、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另一方面,加强部门联合和上下联动,坚持“三个结合”(即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拉网排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覆盖面达到“四个百分百”,即煤矿每日自查、乡镇每周巡查、县级每旬检查、州级每月督查。州级对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执行定期报告、重点监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限期销号制度,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和县级工信部门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县级要定期不定期将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并进行挂牌督办。
2.以煤矿安全为重点,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一是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构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抽放达标”瓦斯治理体系,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突出区域的矿井凡达到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条件的,必须立即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三是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提高水害防治能力;四是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杜绝淘汰设备入井,严防电气失爆;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杜绝井下层层转包,坚决遏制以包代管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停产整改,隐患整改做到“八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资金、时限、作业范围、整改内容、责任人、督办人和应急预案)。
3.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加强煤矿基础信息管理,推进安全程度评估。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继续推进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和管理工作。经整改后重新评估达到B类及以上方可恢复生产(建设),限期内整改未完成的不予颁发(延期、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建设);D类矿井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4.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一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推进专家会诊。认真分析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思路,研究专项整治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二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无证照、无审批许可或证照不全、审批许可不全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行为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煤矿要进行“回头看”复查,对“打非治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1月:
1.结合省对“两季”、“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全州煤矿开展特殊时段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学习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和贵州省能源局等七委(厅、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工作细则>的通知》(黔能源办〔2013〕4号)文件精神,成立兼并重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黔南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
3.31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3年2月:
1.对所有春节期间停工停产的矿井进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排除,确保全州煤矿安全及时复工复产。
2.指导、督促县(市)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编制工作。
3.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编制全州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三)2013年3月:
1.继续开展春节期间停工停产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确保全州煤矿安全及时复工复产
2.根据县(市)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所编制的兼并重组规划,组织编制黔南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由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修改后上报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指导、督促各相关县(市)于10日前完成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申报工作。
4.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报主体资格的申报条件,审核所申报的兼并重组主体,月底前上报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2013年4月:
1.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煤炭行业季度安全大检查。
2.根据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的兼并重组规划和兼并重组主体,指导、帮助县(市)抓好煤炭资源整合和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
3.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做好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相关手续的初审上报工作。一是州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分送州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审查申报工作。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意见,督促相关县(市)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
4.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抓好县(市)相关资料的上报工作。县(市)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县(市)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和督促县(市)上报采矿许可证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州安监部门指导和督促县(市)上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州工信部门指导和督促县(市)上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州工商部门指导和督促县(市)上报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州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报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2013年5月:
1.开展全州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行动。对煤矿防治水机构建设、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及探水作业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汛期三防”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的兼并重组规划和兼并重组主体,指导、帮助县(市)抓好煤炭资源整合和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
3.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做好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相关手续的初审上报工作。
4.指导符合规划且资源达到设计要求的整合煤矿和单列技改煤矿编制开采设计方案,督促扩界扩能煤矿和资源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其它煤矿开展煤矿资源的精勘工作。
(六)2013年6月:
1.开展全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规划〔2012〕111号)等文件要求,对各类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全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达标并按时完成任务。
2.督促兼并重组主体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开展煤矿节能减排、环境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矿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评价进行审查;州水利局负责对水资源论证进行审查。以上工作要求在煤矿开采设计方案批复后的半年内完成。
3.根据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兼并重组主体做好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4.帮助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兼并重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2013年7月:
1.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专项检查。对全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二级达标后的矿井进行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长期化、常态化。同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达标建设的矿井进行帮扶指导。
2.根据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的兼并重组规划和兼并重组主体,继续抓好煤炭资源整合和集团公司的组建工作。
3.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做好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相关手续的初审上报工作。
4.督促兼并重组主体编制该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
(八)2013年8月:
1.在全州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煤矿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以及不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煤矿的“三违”、“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兼并重组主体上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3.各县(市)根据集团公司编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编制本县(市)统一的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九)2013年9月:
1.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复查和迎“国庆”安全大检查工作,为国庆节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根据兼并重组主体上报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编制黔南州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召集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上报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3.根据各县(市)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全州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十)2013年10月:
1.根据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对黔南州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审批情况,做好《方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继续做好相关证照变更手续的审查申报工作。
3.组织实施全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十一)2013年11月:
1.结合《黔南州十二五瓦斯治理规划》中规划的瓦斯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工作,开展全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促进我州瓦斯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2.抓好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的《黔南州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
3.继续组织实施全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十二)2013年12月:
1.结合年初制定的煤矿安全工作目标,对全州煤矿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及时查缺补漏,力争全面完成煤矿安全工作目标。
2.继续抓好《黔南州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协调落实,兼并重组主体具体实施。
3.完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各类证照必须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名下。兼并重组主体依据实施方案和兼并重组合同或协议向省有关部门申请证照变更,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申报工作。
4.基本完成全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十三)2014年3月:
1.基本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工作,参与兼并重组的各类煤矿的所有证照全部变更到兼并重组主体名下。
2.原有资源量达到设计要求的整合煤矿和单列技改煤矿全面开工建设,部分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其它煤矿完成开采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3.全面建成州、县、集团公司和煤矿等四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十四)2015年12月:
1.全州所有建设煤矿全部进入生产或进入联合试运转,总产能达到2000万吨。
2.全州煤矿的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装载)达75%以上。
3.全州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