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都匀市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危险和困难问题。根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任务计划
2015年度全市改造农村危房5891户,其中:一级危房1970户,二级危房3387户,三级危房534户(详见附件1)。
二、政府补助标准和改造时限
(一)政府补助标准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8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23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23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83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二)改造时限
2015年5月启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筹措办法、拨付方式及监管措施
(一)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构成
5891户改造任务共需政府补助资金5254.2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308.70万元,省级补助1472.75万元,州级匹配589.10万元,县(市、区)匹配883.65万元。
(二)州、县政府补助资金筹措办法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民生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黔财社〔2013〕94号)精神,州级、县(市、区)级政府按4:6比例分担。具体政府补助标准为州级户均补助0.1万元;县(市、区)级户均补助0.15万元。
(三)资金下达及拨付
为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及时到位,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市分配的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细化分解到村,并于5月15日前上报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
中央、省、州、县(市、区)级补助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分解到乡(镇、办事处)的方案直接下达到各乡(镇、办事处),并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时按量发放到农户手中。
(四)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有序推进,掌握补助资金到位及拨付和危改户网上录入情况。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组织上报及录入工作。
1.对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市级配套的补助资金要与中央、省级和州级补助资金同步到位,并将补助资金匹配到位、拨付和监管相关材料及凭证上报市财政局。
2.对全市网上录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乡(镇)有专人负责网上录入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办事处)录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市住建局。
四、改造原则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州下达的农危房改造任务及要求对农危房进行改造,确保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建为主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各级政府在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要求,坚持政策公开、改造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结果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特别是在危房标准评定、贫困标准评定、补助标准评定以及改造指标安排等敏感问题上,必须提高操作流程透明度,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等以权谋私现象发生,坚决防止因操作上的不公平、不公正带来群众的不满意、不支持。
4.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民政、民委、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扶贫、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5.坚持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并整合资金配合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已列入扶贫生态移民搬迁的农村危房,不得在原址进行改造,避免改造后又搬迁而造成浪费。
6.坚持与地质灾害移民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地质灾害危及点的农危房,可依据搬迁和选址难度,通过整合资金分别采取易址搬迁或原址治理的方式,在保障农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改造成本。
7.坚持与小康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安全的基础上,帮助有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提升房屋的品质,使之达到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生态环保、生活便利的小康房标准。
(二)改造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办事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乡(镇、办事处)配套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到位,并严格按照各类各级危房政府补助标准发放补助,严禁擅自降低政府补助标准。
2.优先农村复员人员,及时解决农村复员人员住房困难
3.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一级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二、三级危房以修缮加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农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在自建过程中,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针对五保户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尽量采用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或养老院的方式统一进行安置,在保证五保户得到更好的关爱和照顾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集约土地,节约建房资金。
4.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黔建设发〔2009〕172号)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黔建村通〔2011〕410号)有关要求。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5.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6.要根据最低建设要求积极组织编制农房设计方案。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同时要注重为将来房屋扩建预留接口。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应优先安排。
7.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对于拆除重建的农房,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执行。改造后的农房要做到功能完善,基本达到小康房建设要求。
8.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农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情况、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9.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办事处)于每月25日将本月农危改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情况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10.由于农村危房改造涉及资金量巨大,各地要切实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农危改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11.对于异地新建房屋已完工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危改户,要坚决将其原有危房拆除,不得继续居住,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2.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与残联和人口计生等部门形成良好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给予优先改造,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和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13.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由各乡(镇、办事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审计、消防等部门,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进行复查,并向州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