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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5〕10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5/06/02 2.7k 阅读 471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联合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展联合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开展联合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严厉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行为,促进我省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非法发掘、买卖、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案件,基本杜绝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规范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行为,提高社会各界依法保护和利用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

  二、打击重点

  (一)私自发掘古生物化石行为。对未经批准私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对不按照规定发掘、移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立案处理。

  (三)古生物化石收藏的违法行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违法规定收藏、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要依法没收。

  (四)古生物化石交易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发现违法规定买卖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要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至6月)。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措施,加强古生物化石的宣传,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巡查,对有古生物化石分布的地方进行全面排查,是否有盗采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发生;联合国土、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的检查,对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市场坚决取缔。

  (二)查处阶段(2015年7月至8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严禁有案不查或简单地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了事。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点,要回填封盖。对现场挖掘的工具、仪器能没收的没收,不能没收的要拆毁。

  (三)建立长效机制、总结阶段(2015年9月)。各乡(镇)、办事处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于2015年 9月底前把专项行动情况报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古生物化石保护,切实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好相关部门工作机制,明确辖区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和对象,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方法,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规范化。

  (二)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办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内开展打击违反古生物化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措施。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常态化执法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国土部门加强巡查,将有古生物化石分布的地方纳入巡查范围,发现违法发掘行为及时制止,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形成长效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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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