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黔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1〕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黔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1 日
|
序号 |
类别 |
依据 |
|
1 |
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
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
|
3 |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中小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
4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于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生产经营区域与住宿区域之间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
5 |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
6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7 |
禁止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
|
8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住宅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
|
9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
10 |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