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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和《福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发〔2019〕9号)

2019/04/16 1.5w 阅读 299 点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福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和《福泉市参加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福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制度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及时接受“开智”“启聪”等“抢救性训练”和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二条  康复救助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康复救助对象为福泉市户籍0—1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明确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二)残疾儿童生命体征稳定,通过康复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具有康复训练价值。

(三)自愿进行康复训练需求且监护人积极配合的残疾儿童。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对象优先享受康复救助项目。  

第四条  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3.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5.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6.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标准。

1.0-8岁自闭症、脑瘫、智障、听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手术类救助标准:每人救助总额不高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类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同时,市残联对实施康复的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生活救助,按实际完成康复时间给予补助,生活救助时间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3)辅助器具适配类救助标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辅助器具适配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8-17岁自闭症、脑瘫、智障、听障儿童康复补助。

(1)手术类救助标准:每人救助总额不高于75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续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类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按实际完成康复时间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能超过10个月。

(3)辅助器具适配类救助标准: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辅助器具适配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第五条 救助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确定。市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的救助申请,以及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实施救助。0—17周岁残疾儿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康复需求评估。

4.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逐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康复效果评估机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州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应向其监护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5.经费结算。康复项目实施结束后,康复机构凭结算发票、康复服务评估表申报补助。康复对象凭服务登记手册和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证明到市民政部门申报生活救助。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检查评估。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市医疗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组成项目检查评估组,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来源于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重点康复经费、专项康复经费、本级财政拨款。

第七条  市残联负责建立救助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等档案,开展康复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  康复救助计划当年有效,跨年度的须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计划;每个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1个周期的康复救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福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适配和管理,帮助残疾人补偿、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根据《贵州省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方案(2016—2020年)》(黔残联发〔2016〕50号)《贵州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黔残联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原则;

(二)坚持需求导向、分类适配、资源共享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贫困重度优先原则。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有辅具适配适应症,并有意愿配备辅助器具的人员。

优先补贴对象:

1.低保户残疾人;

2.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城镇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

3.一户多名残疾人;

4.14岁以下残疾儿童(含未持证残疾儿童);

5.残疾学生;

6.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7.退役残疾军人。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型,暂定为适用于肢体、听力、视力等类别残疾人,今后可根据残疾人需求、产品开发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周期

(一)适配周期为3—5年,即适配范围内的残疾人,根据需求并经认可,每3—5年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但提前毁损无法使用的辅助器具,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鉴定,可酌情以旧换新。

(二)在适配周期内根据残疾类别及残疾程度,适配相适应的辅助器具,适配周期内不得重复适配。

(三)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在该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适配范围。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方式

(一)全额性适配。即适配的辅助器具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免费适配;或通过“助听工程”“助行工程”,对特困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有计划地实施普及型辅助器具免费适配。

(二)补贴性适配。即个性化适配,对于本市其他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退役残疾军人,确有特殊需求又不属于规定全额适配范围的基本型辅具(含矫形器、下肢假肢等),经审核批准实行补贴适配,凭购买辅助器具发票金额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对于其他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一般家庭残疾人,在规定品种范围内,经审核批准,凭购买辅助器具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元。

(三)特殊性适配。即适配的辅具属接收国内外捐赠的实物,列入适配范围,优先免费适配给有相应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和退役残疾军人使用。

全额性适配和特殊性适配一般应采取集中发放方式。具体补贴项目及标准见《福泉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程序

(一)调查申报。

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状况,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卫生室提交《福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并附户口本、《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复印件。经村(居)卫生室核实,经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采购。同时,也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二)审核批准。

市残联对申报对象的适配资格、残疾人辅助器具是否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以及各乡镇(街道)所申报的人数比例进行统筹,分批审批。必要时组织对残疾人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残疾者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的康复目标适配辅助器具。

(三)组织适配。

市残联在次年分期组织货源,分两次组织适配。适配时间为:上半年3—5月,下半年10—12月;适配程序为:将适配的辅助器具发放到乡镇(街道)残联,再由镇(街道)残联通过村(居)卫生室将辅助器具发放到残疾人手上。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残联负责适配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编制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供应计划,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辅助器具符合质量标准。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优化辅具服务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辅具评估适配工作,努力做到宣传、申请、评估、审批一体化。

(二)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监督。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得无偿发放给适配范围以外的人员;享受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残疾人不得有偿出租、有偿转让所适配的辅助器具。一经发现上述违规情形,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各村卫生室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负责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调查、登记和发放。做到一人一表,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在调查和办理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时,要认真核实、秉公办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四)残疾人对适配的辅助器具要加强保管和合理使用,学会使用、维护保养方法,延长其使用寿命。

(五)市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和广大群众有权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适配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积极主动向市、乡镇(街道)残联反映,市、乡镇(街道)残联接到相关反映后,及时调查处置。

第十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市残联根据当年全市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品种、数量等数据进行汇总,测算采购费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市残联将费用申报列入市政府预算,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