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驻泉单位:
《福泉市2019年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福泉市2019年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农业保险政策,探索建立我市特色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有效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意义
价格指数保险是以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新型保险产品。是对种植户因价格波动导致价格(或价格指数)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而遭受损失时,给予种植户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是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我省五大优势农业产业和“一县一业”发展为基础,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风险,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促进农户增收;有利于促进种植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农村工作;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种植户增加收入、农业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农户实现脱贫奔小康的多赢局面,充分发挥了保险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
二、基本原则
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市特色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福泉市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整块连片种植的辣椒、大福姜。
与保险辣椒、大福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辣椒、大福姜在约定销售期间的市场监测平均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成本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子赔付。
(三)保险期限。
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大福姜成熟期开始,至保险大福姜收获完毕时止,但不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结合我市辣椒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每公斤1.8元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5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2700元,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135元。
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2.大福姜价格指数保险
结合我市大福姜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大福姜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每公斤2.8元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300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8400元,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420元。
保费补贴按照“扶优扶贫、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承担,对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注明:保险费补贴比例详见《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的规定执行。
(四)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辣椒、大福姜价格指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理赔金额参照辣椒、大福姜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约定。
理赔金额=每亩预期产量×(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2.价格监测及确认: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保险办机构、贵州润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辣椒、大福姜销售期价格做价格监测,核算价格监测平均值,并在农业农村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为核定保险价格的依据,其中大福姜和辣椒价格在上市期间每月监测4次及以上。
3.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福泉市特色农业保险损失评定委员会。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科)、市供销社、润泉公司、保险公司及企业代表组成的特色农业保险损失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事故损失的查勘、赔案鉴定、赔偿,以及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保险公司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统一向产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支付赔案鉴定费用。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推进特色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市财政局要做好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特色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提供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种植面积),协助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保险公司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规定支付工作经费与赔案鉴定费。
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福泉市特色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