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都匀市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居住在落后偏远地区贫困人口生存发展问题,加快城镇协调发展,推进产城融合,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统筹城乡为主线,以整合资源为保障,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迁出地点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为主,搬迁区域以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为主,安置地以城区及城区规划区、产业园区、重点小城镇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民族特色旅游等小城镇相结合,与“5个100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小康房建设相结合,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下延伸相结合。整合相关资源,完善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增收与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等六个关键环节,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二、目标任务及投资计划
(一)目标任务。2014年,全市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556套、用于安置搬迁农户2781人。其中依托产业园区,绿茵湖办事处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406套,安置生态移民2031人;依托重点小城镇,墨冲镇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150套,安置生态移民750人。
(二)投资补助标准。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住房人均补助1.2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6万元;征地人均补助0.1万元。
(三)投资计划。省下达全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5283.9万元(中央预算内和省级财政统筹3615.3万元,州级财政及整合项目资金417.15万元),其中住房建设补助资金3337.2万元,基础设施补助资金695.25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及农户自筹。墨冲镇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1425万元,其中住房补助资金900万元,基础设施资金187.5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及农户自筹。绿茵湖办事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3858.9万元,其中住房补助资金2437.2万元,基础设施资金507.75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及农户自筹。
三、移民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移民对象。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方案,组织进村入户调查确定移民对象,移民对象以“三为主”,坚持“三不搬”。移民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恶劣区域的农村人口,以及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与运行成本过高区域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对象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群众, 生活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要生态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群众,生活在资源枯竭工矿区的群众,面临和遭受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地方病严重威胁急需避险搬迁的群众,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侵害损毁急需搬迁重建的群众,土地贫瘠、交通不便、水源奇缺及其他就业生计缺乏、发展空间狭窄等符合生态移民条件的群众。
除在建水库移民、工矿业引发的地质灾害移民、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对象不得作为搬迁对象外,下列情形群众也不得作为搬迁对象:已享受易地扶贫政策的农户、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除婚嫁以外,在实施年度以后将户籍迁入生态移民区域内的人员。
(二)移民对象审核确定。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的确定,按照政府主导、农户自愿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对象审核。迁出地乡(镇)、办事处一定要深入基层,采取召开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摸清群众意愿和真实情况,建档立卡,使贫困户了解移民政策,在此基础上,动员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签订意向协议,填写申请书和审批表,再以开会评议和张榜的方式进行公示。经乡(镇)、办事处审查,扶贫局、生态移民办审核,最终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切实使符合条件的对象真正享受到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坚持原则办事,杜绝因对象审核不公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三)搬迁和安置方式。移民搬迁原则上以整村、整组、整寨的整体搬迁为主。安置方式以产业园区和重点小城镇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点2个,其中产业园区安置点1个,安置406户,2031人;重点小城镇1个,安置150户,750人。
四、主要建设内容和要求
(一)主要建设内容。建成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2个,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556套,住房建筑面积53900平方米,建设供水、供电、道路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
(二)住房建设要求。由实施单位统筹住房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产业园区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标准,实行统规统建,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层。进入小城镇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自建住房,执行户均建房面积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每户移民配套建设一个门面或摊位、柜台。
(三)工程建设时限要求。工程建设采取时限制倒排工期,强力推进。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移民安置房施工图设计、地勘报告,根据建设方式做好项目招投标(如安置房的建设方式为农户自建,则基础设施部分必须进行招投标),协调审计部门做好跟踪审计,选择监理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理。2014年9月1日前,做好项目公示(投资、搬迁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式、移民户名单、相关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2014年9月15日前,项目实质开工建设。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所有主体工程。2015年9月1日前,项目工程达验收标准。
(四)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实施乡(镇)、办事处要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抓好信息报送,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做好生态移民户一户一档管理,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将其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统筹管理信息系统。
五、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扶贫生态移民住房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标准执行。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无力自筹的特殊困难农户,由当地政府协调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五年内还清。房屋设计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进入城镇安置的,为每户移民配套建设一个门面或摊位。移民住房个人5年内不得转让,可以抵押,5年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移民搬迁后原有住房予以拆除,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或进行生态建设。
(二)土地政策。国土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扶贫生态移民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单列管理。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行边用边报,如年度用地指标紧张,可将部分生态移民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并按政策执行。建立健全扶贫生态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扶贫生态移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包、出租、转让,收益归原农户所有;以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户参与收益分配。扶贫生态移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继续享受政府原有各项支农惠农补贴和退耕还林政策。
(三)就业政策。拓展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途径,促进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对扶贫生态移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的、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当地职业院校免费享受三年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优先聘用扶贫生态移民。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鼓励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各级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自主创办以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为主的微型企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
(四)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政府设立扶贫生态移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从事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
(五)社会保障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农村户籍人口。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家中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统一集中供养;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低保。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扶贫生态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当地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扶贫生态移民后顾之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政策、一抓到底)工程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负责扶贫生态移民日常事务。每个安置点工程项目要成立由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导班子,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推动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合力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发改局(生态移民办)负责全市扶贫生态移民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积极向上争取扶贫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实施乡(镇)、办事处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扶贫局负责积极争取国家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建设,并会同工信局、农工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做好移民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制定项目资金运行管理办法,做好本级匹配资金的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以及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建设财政贴息;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等手续办理,以及移民安置房样板图设计、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国土局负责土地整治、土地调整及建设用地安排,保障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并组织有关资质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评估相关工作;交通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和移民街道硬化;水利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建设;都匀供电局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工商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集贸市场建设;文广局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文体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人社局负责扶贫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迁入人口的就业和职业技术培训,以及社会保障工作;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保障有关工作,对生态移民搬迁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纳入低保;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搬迁户适龄儿童入学及在校儿童转校、就地入学等工作;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和其他协调工作;审计局负责项目监督及审计工作;市电信公司负责扶贫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公安局负责落实扶贫生态移民的户籍工作,并制定放宽移民入城条件、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的相关工作;监察局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协调工作;实施乡(镇)、办事处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移民对象审核、提供基础资料、后续工程管理,以及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力量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参与建设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参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具体措施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投身全市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格局。
(三)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实施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以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为载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分类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现有财政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小城镇建设、“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各类涉农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各类培训、交通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小流域治理、城镇防洪、通乡油路、“一事一议”、地质灾害搬迁、石漠化治理、生态治理、产业发展、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卫生、农村基层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四)落实责任主体,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责任主体,项目安置点所在乡(镇)、办事处是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承担组织实施、后续发展等各项工作,对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推进负总责。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配套政策措施或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由目标办组织考核。
(五)加强项目管理,做好监督检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档案,并建立定期统计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制度。要严格按照工程批复任务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要对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建立财务跟踪审计制度。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实施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拖延塞责、不能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督查内容,由督办督查局督办落实。
(六)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争取广大移民和迁入地群众的支持、配合,保证移民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发挥移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总结交流移民工作新经验,探索移民工作新机制,不断推动扶贫生态移民工作迈上新台阶。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实施乡(镇)、办事处要进行自查自验后向市级提交验收申请,由扶贫生态移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后,及时报州扶贫生态移民领导小组申请州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