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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委解读:《黔南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试点工作方案》

2018/07/09 5.9k 阅读 468 点赞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是《宪法》明确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部分。这个集体经济是在建国以后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再通过农业合作化,再通过农村改革而逐步形成的。《物权法》对集体的所有权性质做了新的概括,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不是这个组织所有,是组织的成员所有,所以这次改革要把产权明确到成员。第二,不是村里干部、少数人所有,尽管他有些支配权和管理权,但从产权关系上讲,他们没有所有权。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行使集体产权关系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二)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全面市场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资本积累日趋增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稳步增长;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速流动,集体经济结构和集体资产的表现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尤其是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处置、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解决目前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中央做出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并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原则

  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二是坚持法制政策底线;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四是分类有序推进改革;五是坚持党的领导。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清产核资,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归属清晰”就是要搞清楚集体有多少资产,归谁所有;“权能完整”就是农民集体所有资产不能是虚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要完整,要落到实处;“流转顺畅”就是便于进入市场交易;“保护严格”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目的是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清产核资

  在清产核资中,要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以后,要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资产归属,是原先生产队一级的,确给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原先生产大队一级的,就确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一个村内属于不同经济组织的,就分别确给不同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成员行使所有权,是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确权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清产核资确认权属之后,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集体资产管好用好。同时,还要防止资产流失,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当事人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成员界定

  总的要求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县乡(镇)两级要研究制定成员界定的指导性意见,各村(社区)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要探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成员乡(镇)级登记备案机制。首先是组织农民协商确认成员的时点。其次是明确确认成员的条件和标准。第三是确定确认成员的程序。对于将来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资产量化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这个环节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股权设置的问题。中央提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外省以及我省的部分先行地区试点工作初期,一些地方是设立集体股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现在都取消了集体股,实行以成员股为主。变化的原因是:首先,从法理上讲,如果再留集体股,权能与每个人的股权权能是否一致?谁又能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权能?既然量化到成员,就没必要再留集体股。其次,留集体股也是激化干群矛盾的一个焦点。不留集体股,可以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农村基层干部一个清白。

  二是折股量化的问题。这个环节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资产不多,群众同意,在确认成员后可以实行一人一股;有的地方集体资产较多,可按比例分,一部分按成员平均折股,一部分按成员的劳动贡献折股,甚至还可以设计划生育奖励股、扶贫股等;有的地方按年龄折股,年龄越大,股权比例越大。

  三是股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央精神,对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模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后,股权就不再调整了。同样是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支,不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是要一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个财产权,《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耕地,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际就是固化管理。那么,相应的集体资产股权也应该实行固化管理。

  (四)成立组织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要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不同,分别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搞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可以叫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没有搞,可以叫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从农业部前期统计相关数据、将给各地下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用号段来看,下一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业务。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村里的卫生所、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图书馆等等。这三类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推进改革的三大主要内容。

  1、就经营性资产而言,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加强集体资产运行管理监督,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2、就非经营性资产而言,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集体统一运行的管护机制,确保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3、就资源性资产而言,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登记制度,巩固已有确权成果。对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按照已有部署继续开展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二是清查核实用于经营的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三是清查核实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也称集体公益性资产);四是清查核实集体的现金、债权债务。

  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组织

  这项改革和全国行政村、村民小组都有关系,也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州级负责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要创造保障条件,确保这项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八、如何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一是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资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黔党发〔2017〕20号文件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行管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等权属管理上,不能打乱原权属关系,即使是在村民组、村、乡镇等的“撤并”或分立中,也不能因“撤并”或分立而打乱原权属关系。村民组、村、乡镇之间,在集体资产权属管理上没有必然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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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