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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6/06/30 4.2k 阅读 363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黔南州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黔南州州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及讨论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州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州政府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重大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法制办,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州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执行复议委员会议定事项及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四)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五)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召开会议审议的案件;

  (六)其他应当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讨论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复议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两部分组成。复议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专业及复议案件类型等情况,将委员划分为2-3个案件审议组,各个案件审议组可以代表复议委员会对所负责的该类别的案件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与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复议委员会及其案件审议组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即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议决定,以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的需要,由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等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案件审理与决定相分离的方式,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审理意见,复议委员会进行集体表决审议。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案件审议组会议对案件进行审议。每次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为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以上,且应为单数,其中州政府聘请的个人委员应占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由州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和委员专业特点选定。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参会的委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适用法律依据、争议焦点等情况,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可提前2天将相关材料分送各参会委员;

  (二)案件承办人对需审议的问题、事项或案件争议焦点陈述意见并说明事实事由;

  (三)主持人提出需审议的问题和事项(包括委员书面提交对该审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参会的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由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说明;

  (五)各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六)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七)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参加审议的委员一半以上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重新听证的,或者认为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应当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再恢复审议。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最后统一的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州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凡提请审议的案件,都要形成最后决议。对需要重新审议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7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会务工作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一天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州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妨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复议委员会的个人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5年,由州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