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集团公司及煤矿:
《都匀市开展2014年关闭煤矿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都匀市开展2014年关闭煤矿工作方案
根据《黔南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退出煤矿工作的通知》(黔南兼并重组办〔2014〕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在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2013年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煤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都匀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刘黔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骆振繁(市政府办副主任)
蔡 翔(市工信局局长)
成 员:高尚友(市安监局局长)
朱晓峰(市国土局局长)
徐 军(市工商局局长)
莫廷昌(市环保局局长)
郑 涛(市人社局局长)
唐裕民(市信访局局长)
刘 勇(市郊供电局局长)
曹 漪(市公安局副政委)
马 戎(市监察局副局长)
方泽胜(市工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电话:8223922),负责日常工作,蔡翔任办公室主任,方泽胜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审核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号),都匀市摆忙乡黑沟煤矿、沙寨煤矿、金鹰煤矿为2013年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煤矿。其所属的企业集团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优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实施关闭煤矿,要编制关闭煤矿的闭坑安全技术方案、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所有井巷工程均须绘制,标明采空区面积、体积及积水量)、巷道布置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工业广场布置图、编制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等报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对其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其方案报告进行批准,相关煤矿集团公司按照其方案报告执行闭坑。闭坑方案报告报市政府备案。
(二)闭坑
1.闭坑前准备工作
施工前将闭坑所需的砖、水泥、细沙等材料备齐,堆放在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将主风机周边的围墙拆除,便于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出;在施工地点准备一台局部通风机,满足施工区域20米范围内瓦斯不超限。
2.斜井闭坑
拆除井口设备、材料及井口周围20米以内的建筑物;在地表向下垂深20米处用瓦石砌一道挡土墙;用挖掘机拆除出露地表的井筒向井下充填,剩余未充填部分用矸石或黄土充填至地表并夯实;平整地表场地,在井口对应地表位置,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大于原井口直径1米的井盖并插上闭坑井口标识。
3.平硐闭坑
采用直接充填的方式进行闭坑;拆除井口设备、材料和井口周围20米以内建筑物;用挖掘机、推土机从地面取土充填井筒;井筒填满后夯实地表,平整地表场地;在井口对应地表位置,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大于原井口直径1米的井盖并插上闭坑井口标识。
(三)验收
煤矿闭坑工作完成后,经市关闭煤矿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由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及指导。
(四)总结
闭坑工作开展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将关闭煤矿工作总结交至关闭煤矿办公室,由关闭煤矿办公室将各有关部门总结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联络及关闭煤矿完成情况的监督工作。
(二)市安监局负责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国土局负责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吊销及煤矿闭坑后的土地复垦和治理工作。
(四)市供电局负责闭坑前、过程中及闭坑后电力供应及断电。解除有关供电协议。
(五)市公安局负责吊销民用爆破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治安维持及闭坑后停止供应火工品、治安维持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解除煤矿相关劳动合同及遣散关闭煤矿从业人员,对关闭煤矿历工伤事故以及劳动纠纷问题等遗留问题的进行协调查处及相关善后工作。
(七)市信访局负责关闭煤矿涉及上访问题调查及善后工作综合协调。
(八)市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煤矿营业执照工作。
(九)市环保局负责吊销关闭煤矿排污许可证及闭坑后的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
(十)乡(镇)、办事处负责关闭煤矿与辖区群众债权、债务、矿群纠纷协调工作,妥善处理矿群利益关系。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整个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关闭矿井的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关井工作。在关闭矿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题研究解决。
(二)在煤矿未关闭之前,关闭矿井所在乡镇、市安监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和有效手段,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不予退还价款,不予经济补偿。
(三)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火工品;对非法火工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四)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矿井关闭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完成煤矿关闭任务的同时要确保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关闭矿井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关闭煤矿与周边村庄及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为有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工信、安监,国土、财政、公安、环保,供电等部门组成关闭煤矿工作督查组,对关闭煤矿工作全过程进行专项督查。对关闭矿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重点对已公告关闭煤矿的停产、停供电、火工品收缴、证件收缴、资料图纸上交以及实施关闭等工作环节进行督查,确保全我市关闭煤矿工作任务安全、稳定、有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