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成立“都匀市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砂石土矿山的规划、设置选址、整顿关闭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友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蒙祖伟(市政府办副主任)
朱晓峰(市国土局局长)
高尚友(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程 涛(市公安局政委)
刘红卫(市林业局党组书记)
王美忠(市安监局常务副局长)
邓雪忠(市国土局副局长)
彭 敏(市环保局副局长)
雷 浩(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明成(市水利局副局长)
文学芬(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小青(市农工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办公室),由邓雪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安监、规划、公安、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砂石土矿山的规划、设置选址、整顿关闭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
(一)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页岩,目前在我市主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等6个矿种。
(二)严格实施规划管控。由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编制完成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我州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组织编制我市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划定我市砂石土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根据《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黔府办函[2014]5号文件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我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砂石土矿山控制数量总计36个,按照每个乡镇(不含办事处,办事处没有指标)控制数为2个计算,我市(不含开发区)的乡镇数量为14个,我市至2015年末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数为28个。
各乡(镇)、办事处设置的砂石土控制数量,由办公室提出分解指标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下达,作为我市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依据,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四)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和优化准入条件。根据黔府办函〔2014〕5号文件中的“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位于市、州所在市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的规定,结合《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砂石类采矿权准入条件和未达准入条件的砂石类采矿权延续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匀府办发〔2013〕219号)的要求,确定我市市区范围(包括小围寨办事处、沙包堡办事处、甘塘镇)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其他乡镇的砂石土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三、全面修改完善采矿权设置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注重与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衔接,要求资源可靠、环境优先、布局合理、规模适应、经济可行,做到空间划开、时间错开,按需求投放采矿权。
(二)切实把好采矿权设置选址关。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的设置选址,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办公室联合踏勘,共同确定。
(三)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不得将山脊划作矿界,尽量不留边坡,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土地综合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
(四)采矿权设置数量(包括保留采矿权、整合采矿权、新设采矿权数量)总量不得突破控制数,除市区外的其他乡镇不得超过2个。
三、加强采矿权管理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新设经营性砂石土采矿权,按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和需求,由采矿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都匀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并按要求做好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服务年限。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得大于10年。为国家重点工程而专门设置的砂石土采矿权的服务年限根据施工期限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准入条件的,不得批准延续。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在公路、铁路、水运、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权;采挖的砂石土不能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四)优化其他准入条件。从事砂石土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是依法在匀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按生产规模分别为:年生产规模15万吨的矿山不低于500万元,年生产规模30万吨的矿山不低于1000万元;矿山建成生产期限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建成生产;各矿山企业必须交纳矿山生产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的资金保障,保证金按确定的年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标准按0.2元/吨/年计,保证金金额为年生产规模(吨)×采矿证年限(年)×0.2元/吨/年。
四、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开采
市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开采。
(一)证照必须齐全。矿山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后,才能开采砂石土资源。市安监局要严把证照审查关,对证照不齐全的,一律不准予进行生产。
(二)严格按规范开采。矿山企业开采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矿山环境评价批复、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批复,并按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开采砂石土资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实施开采。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矿山严格按规范进行开采。
(三)严禁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或者井巷工程设施不能超越矿界。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山生产的动态巡查,发现有越界开采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五、整顿关闭和治理恢复
(一)大力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由领导小组对禁采区内的砂石土矿山进行清理,针对矿山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关闭计划,逐步分期分批在2014年前予以关闭。在禁采区内严重影响景观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土矿山,由市人民政府立即予以依法关闭。市国土资源局今后不得再办理制砖用黏土采矿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市打非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三)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现有砂石土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义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由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市国土、交通、水利、住建、林业及铁路建设部门实施公路、铁路、水域、矿山周边的绿化、美化、洁化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绿化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绿化措施。对涉及开挖砂石土的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按要求施工,主体工程竣工时未实施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现有砂石土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登记管理
(一)现有砂石土矿山符合现行矿业权设置要求的,必须于2015年前达到现行准入条件。未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矿山,通过整改、增加注册资金等可以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必须于前按现行准入条件申请变更登记,进行技改扩能,其采矿证期限重新按规定确定。
(二)不符合矿业权设置要求,但不在禁在区范围内,且现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后的砂石土矿山,一律按照原有生产规模变更采矿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采矿权人必须于2014年5月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三)不符合矿业权设置要求,但不在禁在区范围内,且现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砂石土矿山,不再办理变更登记,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四)不符合矿业权设置要求的砂石土矿山,一律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和转让审批手续。
(五)对不符合矿业权设置要求而关闭的矿山,不受理搬迁选址申请。需要继续从事砂石土生产活动的,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市场机制竞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