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创业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都匀市创业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实现富民增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复转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以及其他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市发改、民政、国土、环保、农工、水利、卫生、
林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我市创业奖励补贴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情况,统筹安排、核拨创业奖励补贴资金。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创业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创业人员和创业单位获得奖励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都匀市户籍或在都匀市居住的办理居住证3年以上(含3年)和进行就业登记的非都匀籍人士;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正在经营且经营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吸纳具有都匀市户籍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与
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六)办理了有效期1年以上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七)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孵化园、创业示范街、充分就业工业园区等创业基地首次自主创业,且具有典型示范带动就业效应的;
(八)参加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技能等培训,且培训合格的;
(九)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市级企事业单位中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十)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残疾证、居住证、乡镇(办事处)出具返乡农民工等相关身份证明。
第五条 创业奖励标准: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三)与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资金按黔财社〔2011〕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补贴标准:
(一)创业人员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可一次性获得3500元的创业补贴。
(二)创业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获得300元/月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租金低于300元/月的据实拨付;有多个经济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享受1次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能够通过创业促进就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三)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吸纳实训、见习生数量、规模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补贴。通过创业实训,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基地除按照黔引联发〔2011〕1号规定给予见习生活补贴外,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返乡农民工创业奖励补贴标准:
(一)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发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予全额补贴。
(二)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初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有农业部门认可手续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租用土地的,给予一次性200元/亩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国土部门审批后,可在租地范围内,用一定比例建设临时性生产、农业附属设施。
(四)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年利润达5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达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返乡农民工组织养殖、蔬菜果品、花卉等专业协会,带领群众发展规模农业、特色农业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经民政、农村工作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业协会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八条 创业奖励与创业补贴应同时申报、同时审批,创业奖励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程序:
1.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主体须携带以下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经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原件;
(2)在我市登记注册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
3.市财政部门将创业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兑现给创业主体。
(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程序:
1.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主体须携带以下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经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原件;
(2)在我市登记注册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在各类集贸、商贸等市场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并签订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申请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
3.市财政部门将创业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兑现给创业主体。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创业奖励补贴资金统一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都匀市创业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