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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1/04 1.9w 阅读 120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黔南州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黔南州航空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航空事故的能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事件分级

航空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州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民航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民航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民航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民航局、州政府应急办、州安全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和计生委、都匀供电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气象局、都匀军分区司令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外事侨务和台港澳事务办、州公安消防支队、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相关运输航空公司及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一般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航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省机场集团公司、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相邻市、州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航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民航局,州民航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州航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掌握全州航空事故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航空事故情况,研判航空事故发展趋势,向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州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7.完成州航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州航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州民航局:负责组织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航空事故。

州政府应急办: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航空事故方面的信息上报、综合协调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州安全监管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航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州发展改革委:参与开展航空事故有关处置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航空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伤员、物资等运输保障工作。

州卫生和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保证救援器械、药品、人员到位。

都匀供电局:负责航空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航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州环境保护局: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和控制,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

州气象局:及时发布事故现场天气实况。

都匀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黔南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州民航局协调、组织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州外事侨务和台港澳事务办:负责协调与航空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

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救助被困遇险人员;组织实施灭火工作,并防止现场起火。

省无线电管理局黔南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

航空器营运单位职责: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在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和查询;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职责:及时恢复和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单位、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航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州航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航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保卫组、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见附件2),具体负责航空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州航空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

1.州航空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机构专家组成州航空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州航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督预警

(一)监测监控

州民航局要充分利用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建立航空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州内航空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民航贵州地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对预警或预警升级做出有效反应和正确判断。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荔波机场。

2.途经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航空事故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航空事故时,发布黄色(Ш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航空事故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航空事故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民航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州民航局报请省机场集团公司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研究、分析和判断航空事故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3)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动的准备。

(4)检查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动准备。

(5)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6)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航空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调集航空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民航单位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民航局报告航空事故情况。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航空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获知航空事故信息后,必须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州民航局报告。

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州民航局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30分钟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3.州人民政府及州民航局应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机场集团公司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航空事故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2)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报告和值班制度,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航空事故后,州航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州航空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航空事故性质、发展趋势,发生航空事故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航空事故动态,及时报告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执行州人民政府或州航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航空事故时,事发地民用运输机场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及以上航空事故时,州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成立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组成的州航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4)及时派出相关应急力量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加强航空事故动态的实时监控,分析原因,预测事态发展趋势。

(6)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7)制定并采取必要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对措施。

(8)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民航专业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

(9)制定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故危害的必要措施。

(10)随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省机场集团公司、民航贵州监管局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11)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人民政府、省机场集团公司或民航贵州监管局增援,并积极配合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消除,并无续发可能。

(6)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 事故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航空事故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响应。

(3)重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机场集团公司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响应。

(4)特别重大航空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响应。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航空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州民航局应协助上级民航部门对航空事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州航空应急指挥部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航空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航空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对应急处置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航空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航空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航空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

(3)拒不执行航空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航空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航空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航空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航空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州民航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航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航空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水平。

3.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