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都匀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都匀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黔南州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和建立偿债机制暂行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财政转贷(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统筹规划、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限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债务审核、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编制、统计和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参与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和债务运行的监管以及风险控制。
审计部门。负责债务资金借、用、还的审计。
金融办。负责按市政府融资需求,统筹编制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计划、项目、年度偿债及考核奖惩方案,统一协调各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有关事宜。
银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债务资金借、用、还的监管和融资单位的信贷管理及风险监测。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储和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债务借、用、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对相关偿债责任人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和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举债,不得以财政性收入、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也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其他单位、融资主体和企业等各种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自行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根据政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年可支配财力合理编制。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经市人大批准。财政部门将审议批准的政府性债务计划分解、下达各举借单位执行。
第九条 举借单位有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的,必须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相关资料。举借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资金来源、期限、利率、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债务的社会影响和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单位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政府性债务担保计划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担保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债务的社会影响和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担保人及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举借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金融机构办理举债或担保手续,并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10日内将债务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债务成本管控和平衡机制。举借债务原则使用三年以上偿还期较长的资金,借款利率或投资回报率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根据资金情况及需要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未落实的;
(二)举借的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如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存在明显风险导致政府信用受影响或不符合审慎性原则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举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举借单位的举债资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属其他单位使用的,按照转借方式,举借单位与具体的使用单位签订转借协议,明确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借债务由使用单位按照转借协议履行偿还义务。
第十七条 未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和未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与举债合同或其他融资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相一致,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举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举借单位使用举债资金,应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用途和付款比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申请表》,同时附项目形象进度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提出意见,送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举借单位必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意见,按计划及额度使用举债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举借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政府性债务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债务偿还等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举借单位应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 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债务资金终结报告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债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重大事件(如变更用途的、增加工程量的),举借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依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为债务主体,承担偿债责任;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债务主体应制定合理的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按计划筹集、调度偿债资金,按照举债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收益和国有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上级对本项目的专项补助;
(五)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
(六)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七)经批准的财政偿债准备金;
(八)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债务主体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由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偿债责任人和担保人。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财政部门可以扣减债务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应拨付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机制。用于偿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财政承担的到期的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纳入年初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调整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在保证机构运转的基础上,根据可安财力,安排一定资金作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在属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20%资金作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项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凡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实施的融资项目,并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单位(学校、医院等),要从收费收入当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项目专项资金。凡举债实施的项目单位要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通过多种渠道争取专项资金的支持,努力缩减政府性债务规模,减轻政府性债务偿债的压力,并将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第三十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单位根据财政年度到期债务本息,编制分月偿还计划申请,经出借方核实后,提前一个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拨付举借单位。
第三十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因投资建设、政府采购等方式形成的拖欠性债务,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凭证)等,由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举债适度、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在举债单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内,对项目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程序和相关手续完善的监控,并对项目落实和实施进度进行督促。
第四十条 金融办负责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的评审,研究解决融资运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债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对债务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债务举借、审批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举借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提供担保;
(三)不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资料和办理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