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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2023/02/21 1.9w 阅读 90 点赞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的系列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023年2月17日制定印发《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本《办事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途径,从而有效规范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更好落实《办事指南》,现解读如下:

一、《办事指南》制定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市场监管局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定。二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三是坚持分级分类施策,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等,确保过罚相当。四是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规定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信用修复。

二、《办事指南》规定的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事指南》第三部分规定: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5)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条件。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

《办事指南》第四部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线下可以前往作出列异、列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申请。二是线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进行网上申请,并分四步以图文结合的形式向失信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具体的操作流程。

同时,对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1)信用修复申请表;(2)守信承诺书;(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信用修复的办理方式

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事指南》第五部分在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信用修复申请的,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