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都匀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党办发〔2011〕14号)及《黔南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南委办发〔2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数核定,每满15人配备1辆,车辆编制均核定到主管部门。
二、小学、幼儿园按单位配备,每一单位配备1辆;幼儿园另配1辆生活服务用车。
三、市级医院按编制每40人配备1辆,
四、市委党校按编制每25人配备1辆,
五、各类设计单位、科研院所按编制每25人配备1辆,不足25人的最少配备1辆。
六、事业单位的特种车辆(含救护车、校车、工程车、特种装备车等)在单位编制总额内核定,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七、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编制25人配备一辆,不足25人的最少配备一辆。
八、事业单位调整变动后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新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九、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不得占用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补充行政主管部门用车。
十、市政府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可参照事业单位执行。
此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