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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办发〔2014〕62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坚持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4/22 7.9k 阅读 112 点赞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都匀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二次、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作风,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及市委九项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以下称“约法三章”)和省政府、州政府关于“约法三章”工作要求,以切实转变作风,确保“约法三章”贯彻落实常态化、长效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三项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约法三章”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负总责,除带头坚决贯彻执行“约法三章”有关要求外,还要督促本乡(镇、办事处)、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本乡(镇、办事处)、部门出现严重违反“约法三章”规定的,将要承担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审批和监管制度

  按照省、州工作要求和落实职能部门职责,具体分工负责如下: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再次强调行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3〕76号)要求,从严审批项目、预算资金、土地供应。

  主要任务:

  1.停止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对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报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项目的,市发改、国土、住建等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严格技术业务用房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从严控制技术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国家有建设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核定规模和投资;没有建设标准的,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将技术业务用房改为机关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使用。

  2.从严控制和规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1)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维修改造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2)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商有关部门审核,编制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严格控制维修改造标准。

  (3)规范维修资金管理。全市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4)行审批公示制度。审批单位要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维修改造内容、投资估算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由市发改部门制定清理备案方案,对占有、租借和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必须恢复原使用功能。

  (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5)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6)各(乡镇、办事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占用多处办公用房的只能保留一处办公室,其余办公室一律腾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占用办公用房的予以腾退。

  贯彻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工作,由市委编办牵头,财政、人社部门配合,

  主要任务:

  1.坚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作为现阶段的主要目标,坚持“机构总量不突破,编制总量不增加,机构编制标准不变通”的总体思路,创新措施,严把源头,有力地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2.严格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机构申请事项,坚持按“三个严控”,即“撤一建一”、“加挂牌子”、“合并组建”的原则,在上级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控制调整。

  3.盘活编制资源。以“科学布编、节俭用编、动态调编、法制控编、舆论护编”为准则,对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和职责履行进行调研监管。结合行业改革需求, 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对职能增强和弱化的部门单位编制进行合理调剂,适时收回空余编制,集中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有效发挥编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4.畅通人员流动。进一步集中开展借调人员摸底统计工作,坚持落实“空编单位有出有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的人员补充办法,对单位空编申请编制严格审核、集中审批。加大市直空编单位补充人员由超编单位划转,从基层乡镇招考的导向,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进一步规范人员流动的途径和方式。

  5.规范审批程序。所有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经编委研究审定,再由编委统一报市委常委会和上级编委审批;其他部门未经编委审议不得直接提报机构编制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向政府常务会提报的议题中,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代政府起草的文件中,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除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公开遴选、干部调整、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以外,不再新增编制使用额度。机关事业单位具体使用编制时,要严格履行核准手续,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6.整合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机关内设机构分期分批进行整合,期间需调整的通过内部整合解决,确需超出现有数量增设的,新增内设机构应为重点业务科室,并严格执行3人以下不设科室的规定。对市直人员编制少于5名的事业单位,随着进一步的改革深入,统一整合到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严格按照不突破原有机构总额、编制总额、财政负担的原则,通过内部挖潜解决编制问题。原则上,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需求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此外,切实加强市直事业单位考核,对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实行编制扎口管理,人员只出不进,适时收回空余编制,集中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7.积极探索用人新途径。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方式,减轻行政事业编制需求压力。

  8.根据省、州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控编减编工作,编制、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会商机制,严格用编、经费核拨、工资统发审核审批。

  9.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市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决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境)、公费购车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外事办配合。

  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公务接待严禁吃喝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活动、严格接待经费审批管理、严格深入基层纪律。

  2.在预算编制方面,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在预算执行方面,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在年初下达各单位预算时,明确规定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在公用经费15%以内严格控制。

  3.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努力节约开支。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三公”经费支出的透明度

  4.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经费。

  5、严格公费购车,继续按照匀党办发(2012)33号文件规定,严格公车购买程序。一是审核原下达车辆编制数及现有数,在由申请单位按州采购办招标的车辆协议供货商选择品牌及车型双方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后交市采购办。二是市采购办根据车辆配置标准及资金性质、审核符合规定后、通过省政府采购网进入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控购系统填报“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各类车辆购买批准单”并将所有文字材料通过扫描作附件上报上级采购办。三是待上级审核批准后,从网上打印出“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各类车辆购买批准单”给予购车单位,由各单位凭此单到交警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6、严控公车维护费用支出,将控制公车经费作为公车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挤占工作经费购车养车,严禁挪用项目资金和生产性资金购车养车,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款项购车养车。二是实行公车费用单车核算。逐步推行IC加油,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三是规范车辆修理的管理程序,降低维修成本。车辆修理由驾驶员填写修理申请单,明确修理的项目,经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严格按照修理申请单核批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修理,对每一辆车的维护保养里程数、重要部件维修、更换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规范驾驶人员的个人行为,专人负责车辆的派管,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激励驾驶人员自觉养成节约燃料、杜绝浪费行为发生。五是防止违规报销车辆费用,注重日常的监督,经常检查车辆油表、里程表是否计量精准,杜绝不该报销的单据。

  7、严格执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外事部门要认真落实因公出国(境)事前审批, 要对外出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公费出国只减不增。

  (三)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年度“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分别牵头汇总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三公”经费情况后,于12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

  二、强化“四项监督”,保障执行有力

  (一)强化行政监察。市监察局在开展执法、效能、廉政监察时,要将“约法三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坚决纠正和查处“约法三章”贯彻落实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二)强化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在每年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要将“约法三章”有关经费列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适时组织对一批重点部门、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切实纠正违规行为。

  (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政府要实事求是地向各级人大报告“约法三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约法三章”有关重大问题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及时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办事处)、部门要将“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公示栏、和谐之风热线、信访窗口等平台,收集、梳理、查核群众和媒体、舆论反映违反“约法三章”的有关问题,及时掌握典型案例或线索,对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肃处理,并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三项督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调度督查。各乡(镇、办事处)、部门要认真开展贯彻落实“约法三章”情况自查,建立督查台账,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实地督查。市委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要按照工作职责,采取明查暗访问、现场抽查等方式深入各乡(镇、办事处)、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好“约法三章”有关要求。

  (三)加强跟踪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贯彻落实“约法三章”有关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抽查和回访,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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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