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都匀市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都匀市经济结构,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的制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污染补偿的活动,适用于本机制。
二、本机制所称环境污染补偿是指对造成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当事人或个人)对市辖区内造成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三、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
四、环境污染补偿机制适用市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管辖的水环境(含饮用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
五、环境污染补偿程度应以有资质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报告文件为准。
六、都匀市环保、农工、林业、水务、城管、工信、发改、国土、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环境污染补偿工作。
七、环境污染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
(一)水稻田、种植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的土地;
(二)生态公益林;
(三)重要湿地;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八、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生态补偿对象:
(一)公民和自然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其它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村(居)民委员会;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用土地或林地的经营户;
(五)国有经济组织成员;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环境污染补偿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
十、环境污染补偿标准应由市环保、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必要时,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环境污染补偿标准应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不得降低补偿标准前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
十一、污染补偿款来源为造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当事人或个人)。
十二、环境污染补偿要件为:
(一)发生污染事件;
(二)造成危害事实;
(三)造成人为伤害、经济损失;
(四)国家和省、州对生态补偿的从其规定;
(五)被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六)触犯国家刑法的从其规定。
十三、污染补偿资金承担方式:
(一)人民币补偿;
(二)恢复原状或责令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污染补偿资金应在污染事实清楚、补偿损失符合实际污染损害程度的条件下进行。
十五、环境污染补偿由市环保、国土、水务,农工等部门,按照污染损害程度或有资质单位的鉴定结果作出污染补偿决定,对鉴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相关部门复议。
十六、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应在补偿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账,不得截留、挪用、滞留。
十七、适用民事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做出污染补偿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负责环境污染补偿的市环保、国土、水务、农工等部门或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事环境污染补偿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