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5日
都匀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8〕2号)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国税局、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的十条意见》(黔府办发〔2014〕43号)以及《黔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民发〔2009〕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都匀市常住户口,并享受优待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60岁以上烈士子女。
第三章 保障原则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向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最高享受一种优抚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 国家对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六条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13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70元,统一由市民政局为其缴纳,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统筹,并按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其医疗待遇按照《都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都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四章 不纳入基本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八条 未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支付以外费用。
第十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参与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不能提供住院及门诊治疗的有效票据和有效原始资料的费用。
第十二条 办理任何住院、转院手续,未经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批准自行选择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黔府办发〔2014〕43号的要求,全市医保、农合定点医院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服务。
市卫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督促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市、乡国家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章 医疗补助规定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给予相关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60岁以上烈士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之外的慢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个人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住院个人负担费用由市民政局按照80%予以解决。
(二)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80%由市民政局予以解决,每年报销限额30000元(含门诊报销费用),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40%由市民政局予以解决,每年报销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的,以及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的,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以及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且造成生活困难;对突发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确实困难的优抚对象,市民政局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九条 门诊补助: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在州、市指定医保医院门诊就医看病的发票,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由市民政局全部予以报销;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按50%由市民政局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自己承担;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门诊发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医疗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作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由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审核受理,送市民政局复核、批准、发放。
第八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协调指导和使用监督,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市卫计局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督促定点药店或药品超市将本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补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除返回医疗补助费外并停止一年的申报医疗费补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