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都匀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以增加乡镇财力,增强乡镇活力为出发点,夯实乡镇财政基础,增强自主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能力,以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形势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乡镇加快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体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
(二)统筹兼顾与提高保障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为乡镇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市、乡镇两级财力,适当加大对乡镇的财力倾斜力度,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调动乡镇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四)公平合理与简明规范原则。力求科学规范,公平合理,便于操作,确保实现财政管理体制目标。
三、体制形式
按照“划分范围、核定基数、保障支出、超收分成、规范使用”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城区广惠办事处、文峰办事处、小围寨办事处、沙包堡办事处、绿茵湖街道办事处不纳入本次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范围,所需经费按《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匀府办发〔2013〕214号)文件执行。
四、主要内容
按照省、州政府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省、市(州)、县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县级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为:增值税1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4%;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0%;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80%;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100%,以及未纳入省、市(州)级分享的县级政府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一)乡镇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市)级税收收入。中央、省、州驻匀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地方税收收入; 县(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
2.乡镇税收收入。除县(市)级收入外,属地方留成部分在乡镇征管范围内的各类税收收入。
3.乡镇非税及基金收入。除土地出让收入外,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基金收入,按原管理途径执行。
4. 新增税收收入。从2015年起,市直属单位签约的招商引资落地在乡镇的企业新增生产经营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市、乡镇按“五五”比例划分。
5. 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代扣代缴税费、省级部分和按县(市)级以上文件规定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后的收入)全额由乡镇统筹用于该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乡镇支出范围的划分
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划定乡镇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乡镇级政府运转支出及乡镇区域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乡镇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以2011至2013年各乡镇属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收入的三年平均数递增10%为2015年基数,以后年度按8%环比递增。
2.支出基数:根据《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匀府办发〔2013〕214号)规定,确定支出基数,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财政根据核定的乡镇年度支出基数,按序时进度分月下拨。
(四)超收分成
2015年及以后年度,乡镇财政体制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的,超收部分实行市、乡镇“五五”分成;对当年财政体制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完不成收入基数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公用支出预算。
五、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要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优化支出机构,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新增财力要用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市级财力不再承担相关投入。
(二)各乡镇要落实债务管理责任制,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搞建设。
(三)国、地税部门要在各乡镇设立征收分局,严格划分税种,界定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就地解缴原则。严禁调库混库、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税收征收部门的目标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各乡镇一律不得再与税收征收部门签订各种涉及税收考核奖励的责任状或协议书,一经发现,将扣减市人民政府给予税收征收部门及乡镇的奖励,并对双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从严查处。
(四)各乡镇要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税源,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征税。国、地税部门要按月向市、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入库报表。
(五)因人员调动、国家工资政策的重大变化造成的人员刚性增资支出,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如临时聘用人员等增加的支出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六、本体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3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财政体制调整,涉及财力变化较大的,本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