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都匀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4〕35号)、《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土地整治服务就地脱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国土资发〔2016〕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第三条 按《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级、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
省、州级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变更)、验收按照省、州规定办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使用市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投融资资金等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都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都匀市土地整治规划,与林业、农业、环保、水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绿色土地整治模式,以耕作层剥离利用、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育等多角度进行生态设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的土地整治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市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办、督办督查局、国土、财政、审计、农工、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立项、实施、审计、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市督办督查局对市土地整治办公室日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及时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对工作进展慢、效率差的单位,由市督办督查局重点督办。
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及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全市土地整治工作计划,主要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做好本级项目立项及验收、备案等行政管理工作。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评审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参与项目验收等。
市农工局负责对项目涉及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配套设施建设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通过项目工程开发、整理、复垦的新增耕地及质量等级认定,对整治项目后期管理与作物种植技术进行指导,参与项目验收。按照全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土地开发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项目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指导,参与项目验收。
市交通局负责对项目涉及的田间道路与本部门的乡村道路规划作好衔接,指导田间道路工程布局,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指导,参与项目验收。
市住建局负责根据城市发展对增减挂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选址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参与项目验收。
市环保局参与土地开发项目选址立项,负责组织对土地开发项目开展土壤环境资料状况评估工作。对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指导,参与项目验收。
市林业局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林木种植,土地开发项目选址立项与都匀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好衔接,并对土地复垦工程涉及林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按照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土地开发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市茶产业局负责对土地开发项目与本部门茶叶种植规划衔接,协调处理土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茶叶种植人(企业)的各种问题,参与茶园改造项目验收。按照全市茶叶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土地开发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查和决算审计,参与项目验收。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配合项目立项选址,协调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土地纠纷及群众工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中央及省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五)新增耕地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融资资金;
(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七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储备、开发、整理和经营工作,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拓宽融资渠道,整合全市国土资源,由市政府成立的都匀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全市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融资、申报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1-2名精通本行业的专业人员,建立都匀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立项评估论证、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工程变更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管理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
第九条 全市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及审批
第十条 都匀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土地整治规划项目表,结合我市年度土地整治工作计划,未利用地开发应申报土地开发项目,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应申报增减挂钩项目。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以下项目材料向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申报土地整治项目。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立项申请;
(二) 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
(三)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四)全面反应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五)涉及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市住建局出具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委托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从都匀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现场踏勘论证,由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汇总后形成项目踏勘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踏勘论证意见,市国土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出具审核意见;符合立项条件和要求的按批准权限呈报批准权的国土资源及财政部门,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报请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立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批复。不符合立项条件和要求的退回。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第十四条 都匀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从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招投标、邀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六条 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委托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规划审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勘复核。评审专家从都匀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规划设计审核完成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性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四)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五)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
(六)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七)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八)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九)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十)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材料。
第十八条 通过审查的市级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预算资金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批准后,都匀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业主),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进行权属公告及异议处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市整治办公室备案;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和合同签订;
( 五)发布项目公告、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承担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1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项目区的群众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承担单位为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承担单位工作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占地、青苗补偿、各种纠纷等群众工作,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所在村组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市土地整治办公室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整治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开支要合理,严禁大额现金支出,白条入账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缴纳工程施工费的5%履约保证金到都匀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工程通过初验后退还;应缴纳工程施工费5%作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到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社保站,扣除5%工程施工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项目资金拨付渠道留存财政局或项目业主账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条件拨付给施工方。“村民自建”项目不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与结算: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一)完成工程量30%,业主单位拨款到20%;
(二)完成工程量60%后,业主单位拨款到40%;
(三)完成工程量80%后,业主单位拨款到60%;
(四)初步验收通过后,业主单位拨款到80%;
(五)竣工合格并完税后,按都匀市审计局决算数拨款到95%;
(六)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财政局账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业主单位无条件拨付给施工方。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国土、财政、审计、农工及各乡镇(办事处)土地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项目预算中按工程施工费的10%预算工作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按国土4%、财政2%、审计1%、农工1%、乡镇(办事处)2%比例分配使用。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
(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可委托所属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的,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七条 市土地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自验或初验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市土地整治办公室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委托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组织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市土地整治办公室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五十一条 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国土局、市农工局下发验收意见,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新增耕地地块要及时变更,并落实到图斑,并及时在土地整治项目备案系统作好备案工作。
第八章 工程管护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和管护期结束后及时将工程及耕地移交给项目区村民委员会,项目工程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鼓励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组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委员会进行后续管护。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后续管护。
第五十六条 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业主负责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五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整理复垦开发后的耕地加强后期管护,坚决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对已完工验收项目必须督促农民尽快耕种,防止抛荒。
第五十八条 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应对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蓄水池、水坝、桥涵、排灌站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
(三)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证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肥,落实种植计划,杜绝开垦耕地的撂荒现象;
(四)保证项目公示牌、标志牌的完好、清晰;
(五)其他需要管护的内容。
第六十条 后续管护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整治项目受益者依法自筹的资金;
(二)土地整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后的结余资金。
项目后续管护经费应在乡镇、办事处设立专帐专户,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各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六十二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单位应将项目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六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并加强对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的查阅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市土地整治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招投标签订合同、竣工验收等重要阶段必须到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划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项目施工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总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七十条 建立项目不良记录登记制度。有以下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进入我市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并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二)中标单位将项目进行转包和分包的;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不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内容,任意改变设计施工,施工质量较差,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七十一条 将土地整治工作列入乡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解下达土地开发,增减挂钩任务,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政府负责人对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指标、城乡增减挂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流转的收益中按每亩计提500元,对积极配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各成员单位,由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统筹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