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制度,规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工作,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89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91号)、州卫计委《关于印发〈黔南州医疗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计发〔2017〕37号)以及《中共都匀市委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匀党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都匀市医疗健康扶贫扶助资金。
1.资金来源:医疗健康扶贫医疗扶助资金以市财政预算资金为主、整合部门相关资金、动员社会捐助赞助等方式进行筹集。
2.资金用途:解决住院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三重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解决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特殊情况需请护工照顾的护理补助;市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
3.资金规模:首次设立时,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可继续补充。资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需求。当资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市政府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三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卫计部门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人社、民政、扶贫、残联、妇联、红十字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工作。
第二章 扶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扶助范围,给予医疗扶助。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扶助。
第七条 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扶助范围。
第三章 扶助标准
第八条 住院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三重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予以补偿。
第九条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每人每年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500元的,超出部分按50%给予扶助。
第十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的护理费用补助标准根据病种、病人自理能力、护理级别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护理补助每天120元,二类为重大疾病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护理补助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扶助标准由市卫计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个案确定。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凭身份证明、合医证入院治疗,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出院时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不用提交申请,直接享受“四重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 经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参照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在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政策。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1.医疗扶助资金实行预拨代付制,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市卫计局预拨付医疗扶助资金20万元到市人社局合医办专户,由市人社局合医办代审代付,预拨付资金出现剩余则转为下一季度预拨资金。市人社局合医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扶助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市卫计局审核确认,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2.市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拨付,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向市卫计局申报,审核通过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卫计局要建立医疗扶助统计台账和财务收支专帐,做到帐据清楚。
第十七条 医疗扶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卫计局在实施医疗扶助工作中,对医疗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汇总公示,每月汇总一次,每季度公示一次,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联合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有对不符合扶助范围和条件而享受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待遇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肩负有农村医疗扶助工作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无故不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医疗扶助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扶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医疗扶助金的,由市卫计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扶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扶助资格,并在2年内不准再申请医疗扶助。
第二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市卫生局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因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医疗扶助金,由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追回已发出的救助金额。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支付已发出的全部救助金额,并交回所在市财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