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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10/02 7.3k 阅读 188 点赞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89号),《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精准扶贫决战决胜同步小康行动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黔南党发〔2015〕1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69号)、《关于印发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91号)、《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州级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7〕27号),州卫计委《关于调整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96号)、《关于贯彻落实黔南府办函〔2016〕69号和黔南府办函〔2016〕9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黔南卫计发〔2017〕8号)、《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计发〔2017〕18号),《中共都匀市委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匀党发〔2015〕9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都匀市医疗健康扶贫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健康扶贫的目标任务是:2018年底前,构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疗扶助 “四重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获救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100%获得救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婴儿死亡率、传染病显著下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疗健康扶贫对象是指2014年以来都匀市户籍的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医疗健康扶贫工作采用“12345” 工作模式。即:医务人员“一帮一”扶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重点关注重特大疾病患者和慢性病患者“两类人”,按照“集中初筛复查确认对象、动员分批次入院治疗、全程跟踪管理服务”三个步骤,采取基本医保补偿一点、大病保险补偿一点、民政医疗救助一点、相关部门医疗扶助一点“四个一点”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实现贫困人口医疗合规部分医疗费用“零负担”;积极推进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体检筛查、巡回义诊、签约服务、药品发放五个“全覆盖”。

  第五条  本细则重点强调医疗健康扶贫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医疗健康扶贫金的筹集管理、医疗健康扶贫金补偿标准、诊疗报销规定,其他未涉及的范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成立医疗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计局,统筹实施医疗健康扶贫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医疗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分工和责任,助推医疗健康扶贫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七条  加强统筹协调,卫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共同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将工作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要主动作为,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  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内容要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理。

  第十条  多措并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新闻、制作宣传资料等有关渠道全面开展健康扶贫宣传,解读政策,积极营造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政府统筹实施,卫计、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要齐心协力、切实加强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卫计、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医疗健康扶贫对象“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及时将已认定和变更资格的对象信息上传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平台,切实做到精准扶助救助。对信息不一致人员,由卫计部门牵头,经卫计、民政、扶贫部门共同核实后,按照职责进行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卫计、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医疗健康扶贫对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负责任、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管理工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扶贫部门职责: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将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系统,并负责本部门信息维护;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进行标记;做好对经医疗救助后仍负担较高费用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的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将医疗扶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无力交纳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缴纳参合资金,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的“第四重保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卫计部门职责:牵头做好医疗扶助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化衔接,依托“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无缝衔接;负责“一站式”即时结报系统本部门信息维护;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进行摸排,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合医办)职责:确保医疗健康扶贫对象门诊及住院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不设起付线,确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等补偿比例达到相关标准;及时提供医疗健康扶贫对象补偿名单和相关信息;接到申拨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费用,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联合卫计、民政部门共同选定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建立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并负责本部门信息维护。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按季度向合医经办机构划拨医疗扶助资金;一站式”即时结报系统中本部门信息维护;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救助及异地就医直补票据涉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对入院期间生活困难对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按月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医疗救助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残联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开展持证认定工作,对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持证认定,确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员获得医疗救助权利。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妇联职责:结合部门职责,整合项目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患者提供医疗扶助。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对本级医疗健康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进行追查问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职责:在新农合筹资期间,及时与扶贫、卫计、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确保辖区医疗健康扶贫对象100%参合,并准确录入参合对象信息;负责异地就医票据的初审和资金拨付;及时信息共享,加强相关信息动态调整,准确登记上报医疗健康扶贫对象的基本信息、贫困信息、患病信息、救助信息和结算信息,并确保与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乡级终端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医疗健康扶贫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并加强医疗健康扶贫工作与新农合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住院治疗的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垫付合规医疗费用,出院提供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体检筛查、巡回义诊、住院治疗、签约服务、药品发放等工作;设立医疗健康扶贫窗口,开设医疗健康扶贫病房,加强远程诊疗系统和医联体建设,为医疗健康扶贫对象诊断治疗开通绿色通道。

  第四章 医疗健康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健康扶贫资金的筹集渠道:新农合统筹基金、民政“一站式”医疗救助金、医疗扶助资金、计生“两户”扶助资金、红十字会专项扶助资金、残联专项扶助资金、妇联专项扶助资金、上级部门的补助、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精准扶贫资金由市人社局合医办设立专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且每月通报医疗健康扶贫对象费用结算情况,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健康扶贫资金用途:医疗健康扶贫对象政策内医疗费用补偿,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医疗救助补偿、医疗扶助补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疗扶助资金。按照每年500万元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医疗扶助资金,由卫计局设立专户管理和使用。当资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市政府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具体按照《都匀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本人交纳,但因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未能交纳的,分两个途径解决:一是黔党发〔2015〕40号文件规定的对象由民政、卫计分别资助;二是黔党发〔2015〕40号文件规定以外的对象由乡镇办事处报市扶贫局审核通过后,由市扶贫局牵头财政部门出资代缴。

  第二十九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入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补助标准根据病种、病人自理能力、护理级别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护理补助每天120元,二类为重大疾病的其他医疗健康扶贫对象护理补助每天50元。护理补助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通过后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票据报医疗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由市人社局合医办从预拨医疗扶助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医疗健康扶贫资金实行预拨代付制,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民政预拨“一站式”医疗救助金30万元、卫计部门预拨付医疗扶助资金20万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预拨付,确保市人社局合医办救助扶助专户资金不低于50万,预拨付资金出现剩余则转为下一季度预拨资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扶助资金及其他部门预拨资金等由市人社局合医办代审代付,市人社局合医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审批资料、费用结算手续等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第五章 医疗健康扶贫资金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合医补偿目录划分为政策内医疗费用和政策外医疗费用。政策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70%由民政局医疗救助补偿,30%由医疗扶助补偿。政策外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自付,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卫计发〔2017〕18号)文件规定, 对符合13种大病临床路径的专项救治对象实行免费救治。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民政医疗救助20%。

  (二)终末期肾病:实施年度按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90%,民政医疗救助10%。

  (三)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根据治疗方式,分别实施按病种定额付费和按病种限额付费,定额或限额费用内,新农合补偿比例80%,民政医疗救助10%(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后,直接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不受目录限制,补偿剩余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并且在《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州级统筹补偿方案(试行)》(黔南府办函〔2017〕2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住院补偿比例州内乡级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80%(2000元以下)、85%(2000元以上);州内县级医院60%(2000元以下)、75%(2001—8000元)、85%(8000元以上);州内州级医院55%(2000元以下)、65%(2001—8000元)、75%(8000元以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45%(2000元以下)、55%(2000-8000元)、65%(8000元以上);州外医疗机构(非转诊)30%。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州内乡级医院65%、州内县级医院55%、州内州级医院45%。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并且在《关于调整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9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即:一段70%(35000元以下),二段80%(35001—70000元),三段90%(70001—140000元)。

  第六章 诊疗报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黔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中医院、贵州医科大第三附属医院等都匀市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或经转诊到市域外救治的,纳入“四重医疗保障”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转诊到市域外医疗机构诊断治疗,不纳入“四重医疗保障” 范围,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合医证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身份确认后即办理入院手续,合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出院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票据到市人社局合医办“一站式”报账,不再分别到相关部门报账。实行先拨后审,市人社局合医办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在审核时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资金的,在剩余申报资金或下次拨付资金中抵扣。

  第三十九条  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可以选择居家治疗,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治疗费用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健康扶贫对象需签字确认,诊疗费用列入新农合报销。

  第四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健康扶贫对象就医管理服务,严格审核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合医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严格入院指征、防止小病大治、无病挂(床)治,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乱收费、重复计费、药品价格虚高和过度医疗行为发生。

  第七章 上门服务,治防结合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和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动员住院治疗,需居家治疗的定期上门健康体检、开具医嘱、送药上门,根据寻访检查医疗健康扶贫对象的情况填写相关表册,并请对象签字确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极开展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等巡讲干预和巡回医疗,有效推动全市“未病先防”工程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全市农村人口健康素养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