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都匀市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都匀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都匀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期禁火令》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结合都匀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森林面积的大小和工作量确定三个不同等级奖励地区,即:
一类地区(森林面积1万公顷以上):小围寨办事处、墨冲镇、平浪镇、毛尖镇;
二类地区(森林面积0.5—1万公顷):沙包堡办事处、绿茵湖办事处、归兰水族乡;
三类地区(森林面积0.5万公顷以下):广惠办事处、文峰办事处、国有马鞍山林场、平浪林场、螺丝壳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斗篷山风景名胜区、东山公园、西山公园。
第三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成绩显著的乡(镇)、办事处、重点防火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一)本行政辖区一年内没有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办事处,即无火灾;一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5000元,二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三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本行政辖区一年内没有发生森林火情和森林火灾的乡(镇)、办事处,即无火无灾。一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0000元,二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5000元,三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本行政辖区一年内没有出现违规用火、没有发生森林火情和森林火灾的乡(镇)、办事处,即无烟无火无灾。一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5000元,二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0000元,三类地区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5000元。
第四条 对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等出现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情和森林火灾的乡(镇)、办事处,达不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都匀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条件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经济处罚,罚金由本人承担。对乡(镇)、办事处按照党政主要领导个人罚款标准的5倍进行经济处罚,罚金从乡(镇)、办事处的公务费中扣减。
(一)在市政府森林防火巡查组巡查过程中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出现违规用火的乡(镇)、办事处,发现一次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80元,对乡(镇)、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一天内发现2次的,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160元,对乡(镇)、办事处处以800元罚款;一天内发现3次的,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400元,对乡(镇)、办事处处以2000元罚款;
(二)在本行政辖区内发生一起森林火情的乡(镇)、办事处,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400元,对乡(镇)、办事处处以2000元罚款。
(三)在本行政辖区内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乡(镇)、办事处,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800元,对乡(镇)、办事处处以4000元罚款。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被督查或卫星热点监测发现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加一倍处罚。
(五)森林火灾发生在交界地段涉及几个不同行政管辖区域或外县烧入的,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处罚。
第五条 所收取罚款全部用于对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当年结余用于建立森林防火经济奖励处罚专项基金,可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奖励资金及罚款,由市财政局扣减,市林业局设森林防火专账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由党政主要领导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经济奖惩办法。
第八条 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情、森林火灾统计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督查、检查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政府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档案记录,并定期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