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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6〕21号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2016/07/24 2.3k 阅读 508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都匀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我市自2012年 试行实施土地储备工作以来,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发展所需资金进行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社 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起步较晚,尚存在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程序、开发与利用、供应及资金管理等制度方面亟待加强和规 范之处。为落实和规范土地储备计划管理、范围和程序,强化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土地供应、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等相关工作,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 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2〕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土地储备管理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市国土、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为便于土地储备协调,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力量,在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下设计划管理科、开发管理科、管护与利用科、资金管理科等4个股级科室。

(二)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1.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府储备土地管理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

(2)土地收购、储备及开发方案的审批;

(3)土地收回及出让方案的审核;

(4)土地储备工作中的相关协调。

2.市国土资源局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财政、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计划进行审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实施;

(2)对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拟订的具体项目土地收储实施方案、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或方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和管护计划或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3)组织完成农转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交由市储备中心储备;

(4)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土地的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5)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登记证书;

(6)负责土地储备监督管理。

3.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摸清家底,为实施土地储备提供基础资料;

(2)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储备委员会批准实施;

(3)编制土地收购、收回方案,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工作;

(4)编制具体项目土地储备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和完成项目土地储备;

(5)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账,完善全市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6)编制储备土地的开发方案,实施前期开发;

(7)组织开展储备临时利用、管护工作;

(8)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搞好储备土地供应工作;

(9)搞好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0)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

(11)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工作。

4.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建设、规划、房产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储备调查分析,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储备中心要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状况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供应状况等市场形势的调查分析,根据用地需求及市场调控的方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二)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列入重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以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储备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人民银行审核调整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依据和内容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四)保障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

为增强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进一步明晰储备土地范围

(一)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1.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收、转用的土地;

2.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3.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6.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7.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8.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9.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10.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1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12.依法没收的土地;

13.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14.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二)下列国有土地不宜纳入土地储备:

1.规划确定为公益事业用地,并已确定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的;

2.规划确定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并已确定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的;

3.政府明确的其他不宜纳入土地储备的。

(三)下列情形的土地,列入土地储备后备资源:

1.实行征转分离,已完成征地,但尚未办理农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2.废弃、闲置但尚未完成收回、收购程序的国有土地;

3.公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中临时使用的施工便道、弃土弃渣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尚未办理农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一)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政府下达收回文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移交储备中心纳入储备。

(二)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组织实施完成补偿安置后,由自然资源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后,交由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三)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收购程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储备中心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

(四)政府行使优先权购买取得的土地,由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收购程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储备中心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征地补偿,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交由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建立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储备土地台账,并适时更新信息。土地出入库管理制度,由市储备中心拟订,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程序

1.由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拟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2.由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拟定具体项目前期开发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3.由储备中心依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发改局批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立项。

4.由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立项文件要求,对接市规划、住建、供电、供水、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规划指标、参数及要求,作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依据。

5.由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开发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经主管部门合同市财政、审计、规划、交通、水利、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部门组织通过评审后实施。

6.储 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施工,一般情况下应由储备中心商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由储备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由政府指定具有土地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单位实施的,可由储备中心直接与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7.由施工单位与储备中心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后,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开展和完成施工。

8.工程完成后,由储备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9.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与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入库手续。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监督管理

储 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国土、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储备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互相 配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储备中心另行拟定后,经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报市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发生。

(一)储备土地的管护方式

储备中心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

1.自行管护

以下情形的储备土地实施自行管护:

(1)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招标前需要自行管理的;

(2)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

(3)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零散、不必委托管护的;

(4)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

2.临时利用管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储备土地实施临时利用管护:

(1)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

(2)符合临时利用规划要求的;

(3)有临时利用市场需求的;

(4)临时利用可以减少管护开支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5)不影响土地供应的。

3.委托管护

除上述情形外,储备土地可以实行委托管护方式。委托管护期限最长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临时利用管护和委托管护机构的确定

1.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储备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应尽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可直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2.储备土地受托管护的机构包括乡、镇、办事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物业管理机构。

委托乡、镇、办事处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储备土地的,由储备中心与其直接签订《委托管护合同》,管护费用参照其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管护费用标准确定,不得明显高于市场标准。

委托社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护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受托机构,由储备中心与其签订《委托管护合同》。

(三)储备土地管护的监督管理

储备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临时利用使用权人和受托管护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巡查制度,随时掌握储备土地的利用、管护情况,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建立和完善储备土地管护制度

由储备中心拟定具体的储备土地管护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实施依据。

七、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一)严格计划管理

储备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

(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

国有土地收益资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储备中心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三)保障必需的土地储备工作经费

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性的支出和管护管理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四)严格资金拨付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需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由储备中心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严格资金决算管理

储备中心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加强土地储备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一)储备中心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储备中心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主管部门及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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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府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