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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4〕1号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2014/02/23 1.8w 阅读 450 点赞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4日

  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完善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都匀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部门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和公布调查结果、拟定征收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依法建立房屋征收档案等工作。

  四、征收步骤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不予配合的,采取司法公证登记;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六)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八)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征收决定;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市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决定的要件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规划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四)国土部门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都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五)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六、补偿范围

  坚持合法房屋依法、依规按政策要求给予补偿,违法房屋不予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范围,其补偿内容如下: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附属设施的补偿。

  七、补偿方式和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按相同用途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址应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建设方案及户型设计应结合实际,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

  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补差购买。其中: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大于10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住建部门提供的同期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被征收人。

  4.经认定的合法经营性用房,在项目所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范围内按相似位置的经营性用房予以安置。

  5.合法使用空地的补偿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执行。

  6.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计算补偿相关费用,其中:住房按过渡费10元/平方米/月标准(不足800元/月按800元计),以实际过渡时间予以补偿,可先期给付12个月(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延长部分不予补偿),搬迁费1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7.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临时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

  增加标准为:

  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0%;逾期满半年不足1年的增加50%;逾期满1年不足2年的增加75%;逾期2年不足3年的增加100%;逾期3年以上的,征收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过渡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

  由于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上述规定的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按2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七条第(三)款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第七条第(三)款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第七条第(三)款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奖励

  对于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活动的被征收人,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先签协议并交房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规定的第1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第2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第3个时段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要求,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机构签订征收协议,按协议规定时间按时搬迁,选择在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进行安置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住宅(不含附属物)面积为基数,按基数50%予以面积奖励。按协议规定提前1天搬迁的,增加奖励1个百分点;提前2天搬迁的,增加奖励2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各种奖励累加奖励面积不得超过基数的60%。

  (四)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准,按基数的1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按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2011年10月8日公布施行的《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黔府办发〔2011〕116号)执行。

  (五)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房产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赔偿,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标准执行,不予奖励。

  九、在公告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一)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时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二)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内容为准,如实际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建筑面积不符的,经征收当事人申请,由国土、规划、住建,办事处(乡镇)调查核实后确定。

  (三)擅自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的,其房屋价值一律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进行评估。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认定条件: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五)搬迁费、过渡费、奖励标准视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后另行公布。

  (六)本方案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