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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发〔2016〕11号都匀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都匀市2016年棚户区 改造项目推行货币化安置若干意见》的 通 知

2016/05/24 1.4w 阅读 243 点赞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行货币化安置若干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都匀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行货币化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都匀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行

  货币化安置若干意见

  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 号)精神,结合都匀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总体意见

  (一)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利用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居民自愿。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意愿,政府统一组织拟购买安置房屋的范围、户型标准、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依法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以及安置房源的购买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3.公开透明。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改造征收全过程中补偿政策公开、安置房源公开、房屋价格公开、竞价过程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4.竞争择优。依托市住建局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措施,选择适合的开发企业商品房源,在给予一定程度的让利后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同时对归集的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增加被征收人的选择范围。

  (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式

  货币化安置,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房屋、政府购买存量房源以及货币补偿等方式实施的安置行为。实行货币化安置,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又有利于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主要方式为:

  1.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政府搭建采购平台,采取公开透明程序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合理确定房屋购买价格和购买方案,向开发企业集中购买存量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政策安置使用。

  2.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的方式。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住房统一登记,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实施房源统一归集和统一管理,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多项服务,引导被征收人到平台中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3.政府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安置房屋及供房企业的资格条件

  1.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一是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是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三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是取得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五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是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2.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是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是在近五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3.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市住建局组织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商品房房源数据库,随时监控各项目房源信息、价格信息,随时向社会公布。为确定政府采购房源及群众自主选用房源提供参考依据。

  (四)购买房屋价格原则

  1.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购买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取平均值作为最高价格与房企进行价格谈判。

  2.购买房屋价格一般不可超过征收区域周边近三年商品房价平均值。

  3.政府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操作意见

  (一)购买房屋主体及部门职责

  购买主体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改项目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供房单位负责按照房屋合同或协议约定销售房屋,并承担房屋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二)政府购买商品房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房源交付管理及购房款支付

  1.订购协议约定的房源在市住建局预备案,并锁定房源信息。协议约定的房源,在全部交付使用以前,供房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2.根据征收工作进程及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实际情况,由承接主体和供房单位协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书》,确定购买房屋具体信息、购房款总额、被征收人产权办理及退订房屋等权利、义务内容。剩余房源,在市住建局解除房源锁定,由供房单位收回。

  3.承接主体按照协议的规定向供房单位支付购房款。供房单位依据《购房协议书》及征收补偿协议、选房相关手续,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会同国开行核定购房资金并拨付支付供房单位。购房款结算票据采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转账票据,供房单位出售房屋的发票直接对被征收人开具。

  4.分期支付购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及购买商品房协议全部签订后,组织核定购房安置数量,按照核定数量支付购房款的90%; 待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供房单位在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相关手续完结后,支付剩余尾款,同时供房单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被征收户。

  三、政府组织棚改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操作意见

  (一)操作方式及实施主体

  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通过政府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方式的,按其购房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房屋征收补偿款)给予5%的购房补贴。各供房单位的当批次成交安置房汇总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报国开行审核,通过后国开行将核定后的款项由国开行贷款账户支付到承接主体在当地代理银行开立的本项目账户,当地代理银行在对被征收户购置安置房相关资料(包括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丈量表、补偿清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委托书、身份信息等)审核确认后,依据支付申请将该被征收户购房款支付到承接主体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再依据被征收户支付委托书将该购房款支付至供房单位账户,并监督供房单位使用该资金,确保其用于本房源项目后续完善工作,保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在未交付使用前不得另作他用。

  市住建局全面负责市统筹项目安置房屋的归集、管理等服务工作,为居民自愿选择房源提供便利条件。

  (二)组织开发企业商品房进入房源展供平台操作意见

  1.由市住建局发布《筹集安置房源公告》,明确购买房屋资格条件、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进户时间要求等情况。

  2.拟供房单位向市住建局提报售房申请,明确预售房源及价格优惠意见,市住建局审定房源后,与供房单位协商确定销售价格,签订《预购商品房意向书》、《预购商品房意向书》约定购买对象、购房价格、房屋具体情况、购房标准、购房款支付、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违约责任及展供期间销售约束等方面内容,明确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房的情况,为被征收人自主购房提供保障。

  3.预购商品房源全部纳入市住建局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管理,预销售期间产生的房屋维修、供热、物业等服务费用,由供房单位承担。供房单位负责提供样板房展示、推介宣传及组织看房等相关服务。

  4.供房单位进入房源展供平台的商品住房,在定销期内不得对外销售。定销期是供房单位向被征收人定向售房的期限,具体时限由市住建局与供房单位协商确定。

  (三)组织棚改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程序

  1.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2.组织被征收人看房选房。

  3.被征收人与供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4.与被征收人、供房单位结算购房款及征收补偿款。

  四、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有关意见

  (一)已落实安置房源并以签订补偿协议在外过渡的,应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收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科学论证,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二)加强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管理。附买的回迁安置房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建项目工程质量须经质量监理,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三)加强征收补偿工作衔接。市住建局负责市安置房源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被征收人权益得到保障。

  (四)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附买回迁安置房相关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拓宽安置房供给渠道,为被征收人提供多点、多区域的安置房源提供便利条件。尝试探索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进一步深化落实货币化安置政策。

  (六)棚改征收范围内,征收非住宅房屋或者用作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选择自主附买商品住宅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可以按照征收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住建、棚改、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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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