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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府办发〔2016〕18号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匀市快递专用 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6/04/06 1.9w 阅读 158 点赞

  关于印发《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绿茵湖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都匀市车辆规范通行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和运输秩序,确保快件、邮件寄递渠道的安全畅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经黔南州邮政管理局核定的,用于运递快件、邮件并统一外观、标识的电动三轮车(见附件1)。

  从事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办理《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见附件2)。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都匀市辖区内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邮政、快递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收寄、运递快件、邮件的箱式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第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提交的《通行证》申请资料统一上报至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申请《通行证》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的专用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发放《通行证》。

  第五条  专用车辆在揽收、投递快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通行、停靠及进住宅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六条  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投递专用车辆的通行情况进行检查。用于限行区域的车辆还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快件(邮件)运输车辆市区通行申请表》(见附件3)(具体要求由市交警大队规定)。

  第二章  《通行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属企业具有快件、邮件运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专门从事快件、邮件运递服务;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YZ/T 0136-2014)关于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重型车)的技术要求;

  (四)车身喷涂统一快递标志和企业标识(见附件1);

  (五)办理车辆驾驶人员人身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六)符合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通行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备案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所属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4);

  (三)正式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带有统一快递标志和企业标识的车辆照片;

  (四)专职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复印件,车辆数与专职驾驶人数量应当匹配。

  (五)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通行证》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

  (二)未提交本意见规定的材料或材料不全的;

  (三)擅自改变车辆通行性质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超出都匀市使用范围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通行证》的发放和换领

  第十条 《通行证》的发放。对于达到审核标准的快递运输车,由交警大队发放入城通行证。如无入城通行证的快递运输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管理,不适宜使用《都匀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辆管理意见》管理规定。

  《通行证》实行年度换证制度。企业应当向黔南州邮政管理局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进行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集中办理《通行证》的换发,逾期不换证的将视为放弃请求;因车辆质量等问题更换车辆或新增车辆可随时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换发《通行证》:

  (一)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投递专用车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行业安全条件的。

  第十二条  《通行证》实行专车专用、一车一证、统一编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通行证》丢失或损毁的,投递专用车辆所属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向黔南州邮政管理局提交有关遗失或损毁的书面证明和申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办《通行证》。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投递专用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专用车辆仅限于快件、邮件的收寄、运递使用,禁止从事非法营运,严禁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企业应当加强对投递专用车辆和《通行证》的管理,严禁利用投递专用车辆从事与快递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取得统一标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均应当购置商业保险,用于车辆修理、事故理赔等。未购置商业保险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三轮车的事故处理。提出统一标识申请的企业对取得统一标识的电动三轮车承担主体责任,对未履行责任导致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车辆的档案和实物管理,建立车辆的出入使用登记、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存放在安全地点,防止车辆、标识等被人为损坏或被盗。

  第五章  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为其所属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并保证专车由专人驾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车辆驾驶人进行驾驶证申领业务,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及上岗证。上岗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上岗证的换领可在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身体健康,由企业负责驾驶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 二十二条  快递车辆驾驶人实行记分制管理,满分为12分(记分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记分规定),上岗证的有效期为一个记分周期,上岗证作为记 分工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快递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6分(含6分)未达12分的,每记1分需参加半天的教育学 习,且需在记分后的20日内完成学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的所记分值予以清零。如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则需要进行7天的教育学习,并且通 过科目一上机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所记分值予以清零。对记分达到6分(含6分)未达12分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教育学习或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将暂扣上岗证及 车辆,待完成教育学习或考试合格后返回上岗证及车辆。对上路行驶快递运输车辆其驾驶人未带上岗证及驾驶证的一律暂扣车辆,待携带相关证件并接受记分处理后 方予以放行。

  快递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再次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处罚,一个记分周期被记满两次12分的,将取消该车辆的入城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车辆类型相应驾驶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规范操作、服从管理、安全行驶,确保快件安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投递专用车辆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递专用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通行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快递标志、《通行证》和快递企业标识。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

  (一)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不实备案材料的;

  (三)投递专用车辆使用超出都匀市范围的;

  (四)专用车辆报废或不从事快递服务的;

  (五)野蛮驾驶,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

  (六)企业未经备案擅自将取得的通行资格的车辆转让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

  (七)通行证遗失,继续使用该车辆的;

  (八)车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九)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通行证》的申请或换发:

  (一)涂改、转借、倒卖、租赁、挪用《通行证》的;

  (二)隐瞒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三)未按本意见有关规定交回《通行证》的;

  (四)隐瞒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投递专用车辆的通行和运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合邮政、国安、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用车辆的快递标志、车身标识由黔南州邮政管理局设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定,快递企业不得改变。

  第三十条  《通行证》内容包括通行证编号、车辆所属企业、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通行证》由黔南州邮政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