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及时督促各煤矿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现就派驻煤矿驻矿安监员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我市现有煤矿企业15家,其中生产矿井2家,停建矿井13家,按照《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生产矿井决定派驻3名以上驻矿安监员,对停建矿井决定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具体派驻名单详见附表。
(二)管理。煤矿驻矿安监员实行由市安监局统一主管,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驻矿安监员每3个月进行一次轮岗交流。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职责
派驻煤矿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及《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好下列监管职责。
(一)代表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煤矿及在建煤矿实行24小时驻矿制、对停建煤矿实行周巡查制等方式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二)督促生产煤矿及在建煤矿实行安全日确认,对停建煤矿实行安全周确认。
(三)监督煤矿依法办矿,有效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四)监督煤矿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
(五)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六)监督煤矿对检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市安监部门和所属乡(镇)政府报告。
(七)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八)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启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在煤矿探放水退钻杆前,必须到现场验证按设计钻进到位,同时在允掘进通知单上签字是否同意掘进。
(九)监督煤矿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十一)监督煤矿健全通风、排水、压风、供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提升运输、瓦斯抽采等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十二)完成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日常管理和考核
(一)市安监局负责安排专人对驻矿安监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对生产及在建矿井,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时间不少于16天。两名及以上驻矿安监员要合理安排驻矿班次,每月将值班表报市安监局及乡(镇)政府备查,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生产及在建矿井的煤矿驻矿安监员在驻矿期间,每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23:00~5:00下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每次下井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应作详细记录备查。
(三)生产及在建矿井的煤矿驻矿安监员每日需向市安监局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按时填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志》。
(四)强化班前会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无特殊原因均应参加煤矿入井班前会议,由煤矿企业作好记录,每人每月列席班前会不少于10次。
(五)停建矿井驻矿安监员对停建矿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六)煤矿驻矿安监员请假1天由煤矿驻矿中心主任批准,请假2天或2天以上由市安监局领导批准(病假需医院出具证明)。驻矿安监员年事假、病假天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重点查找煤矿擅自启封密闭、搞隐蔽工程、非法生产等违规情况和煤矿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等主要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驻矿安监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纪律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监管水平。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一律不得饮酒,玩麻将牌、扑克牌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煤矿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补助,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对驻矿安监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由市安监局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