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黔南州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与多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旅游内涵,推动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规范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州人民政府认定,有管理机构、有一定边界和规模,以旅游产业为主体,具有完整的旅游产业链,对区域生态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带动示范作用,发挥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敢闯敢试”的原则。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州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每年申报和命名一次,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组织申报。
第二章 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认定
第六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州旅游产业规划,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园区有统一的规划、有明确的边界区域范围,规划范围不低于20平方公里。
(三)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制度,明晰产权,有保护自然生态和人文历史旅游资源的有效措施。
(四)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含供水、排水、供电、通路、通信等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
(五) 园区具有三个以上的旅游功能区(含1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园区建设和园区的旅游产品应具有本地历史、乡土民俗、建筑、服饰、特色餐饮、节庆等民族文化内涵,与周边地文环境相协调。
(七)园区年度旅游综合收入3亿元以上,实现税收8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2000人以上,园区内旅游产业产值占园区总经济规模的60%以上。
(八)具有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旅游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九)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营单位为独立的法人。鼓励推进园区市场化运作,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园区经营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增强其经营实力,盘活园区资产。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设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及选址意见书;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五)证明具备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条件的材料及相关资料;
(六)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含总规、控规、修规 “三规合一”复合规划)及其审批审查文件;
(七)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建设方案;
(八)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其他专项规划及批准文件;
(九)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县(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水源论证和供给保障证明材料;
(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成立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条件和相关指标,牵头进行州级认定审查。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认定由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其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送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条件组织审核达标后, 提请州人民政府对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批准认定、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可按“镇园合一”的模式建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管理机构除领导干部和部分骨干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
第十一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授权范围审批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按照授权范围负责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六)设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投融资机构和经营公司,拓展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融资渠道;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相关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建设发展规划由州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州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三条 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年由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进行考评。以申报年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增长30%以上,产业增加值年增长20%以上;游客接待年增长20%以上,旅游综合收入年增长25%以上,税收年增长20%以上,就业年均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县平均水平15%以上,旅游功能区、旅游产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运行顺畅,不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重大投诉事件,为合格园区。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园区,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公示,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退出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名单。
(二)州级以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退出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的园区,在发展中达到州级产业园区的相关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 鼓励在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项目;
(二)有利于旅游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国家供地目录中列入鼓励用地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
(二) 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不文明、低俗的文化旅游产品;
(三)不符合文化旅游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统筹支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发展:
(一)将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全州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二)年度考评合格的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在资金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向省申报。
(三)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州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支持。
(四)统筹整合乡村旅游扶贫、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林业项目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园区建设。
(五)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的土地收益金全部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支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企业上市;支持通过合法有效融资工具,争取债券市场资源推动园区发展。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上级支持旅游业和文化旅游园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以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3月1日起施行。

